中国人寿---健康险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1: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两颊毛孔粗大怎么办)

高额保障

中国人寿----

健康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高额重疾保险金。

全面守护

二十种重疾保障,更多呵护,健康无忧。

满期返本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未发生重疾理赔,返还所交保费。

保单借款

如急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获取借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案例:张先生,30周岁,投保20万元基本保额的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选择20年交费,年交5,500

元,可获得如下保障利益:

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获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1万元,合同终止。

利益演示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

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投保范围

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

产品简介: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不仅具备理财功能,更兼顾重疾及身故保障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

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可任选其一。

保险保障:

1.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

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

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3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

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

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

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

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

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四.

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

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

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

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

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

对自身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友B款保

障计划,选择10年保险期间,5年交费,每年交费10,200元。

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重疾保障

若金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71,320元,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保障

若金先生不幸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

止。若不幸于主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1,120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主

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1,120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度

X3,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

11,120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X2,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其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的满期保险金为:55,600+红利收益,主合同及

附加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

产品简介: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不仅具备理财功能,更兼顾重疾保障

保险保障:

1.生命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

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

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

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

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

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

费期间为十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和十年三种,可任选其一。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

对自身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友A款保

障计划,选择10年保险期间,10年交费,每年交费10,100元。

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重疾保障

若金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65,960元,附加合同终止。

生命保障

若金先生不幸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

止。若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可获得身故保险金为:10,680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主合同及附加合同

终止。

稳定收益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其年满4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的满期保险金为:106,800+红利收益,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产品简介: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为您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疾病身故保障,老年

关爱保险金等保障,此外还具有豁免保费功能。

投保条件: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者。

保障期间:

自合同生效日至年满80周岁。

交费年期:

趸交(一次性交付)/十年交/二十年交/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

长期护理状态界定

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以上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

器质性遗忘综合症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

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以上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时间的分

辨障碍、场所的分辨障碍、人物的分辨障碍。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

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

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

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

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

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

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主(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告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曰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

态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告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

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

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巳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

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

金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

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

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己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

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王先生,30周岁,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选择20年交,每年交费1068元,王先生可以

获得如下利益:

长期护理保险金

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每个月可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直至王先生的长

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巳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

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王先生生存至年满80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

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

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

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

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产品简介: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区分费率,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您

可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也可对报销后剩余部分按比补偿,最长可

续保至70周岁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第一

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

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

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

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

手术、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的诊疗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产品简介: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为您提供最高100日的住院定额

给付,多达618种住院参考病种,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

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高额补助:

可享受高额住院定额给付,减轻家庭负担。

保障全面:

最高100日的定额给付,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贴心呵护:

多达618种住院参考病种,全力呵护您的健康。

长久关爱: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

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

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跨二个保单年度

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修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

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院;十四、战争、

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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