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欠薪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4: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河南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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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五年十月

编制:

审核:

批准:

欠薪应急预案

为有效遏制公司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保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

部门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推进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

知》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管控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欠薪应急事件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欠薪应急事件处置的统

一指挥。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长:***

副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

副主任:*** ***

员:*** **** ****

**********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公司所属项目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以及在欠薪应急事件发生时,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一)了解和掌握公司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维护工地稳定和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欠薪纠纷突发情况,及时了解农

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加强监管体系,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准确传达、

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下达的通知和处置意见;

(三)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做好记录,以备查阅、归档保存;

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措施

1、项目部接到因欠薪引起的上访、投诉后立即与当事人进行调

解,并及时上报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在第

一时间解决问题。

2、对于直接投诉到区、市住建局的农民工欠薪纠纷的,接到上

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

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3、项目部对于出现民工聚集、闹事的要进行疏散安抚,防止事

态扩大,并及时通知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到场解决。

4、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领导小组及

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分包单位携款藏匿,确实存在拖欠

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权益无法保障的,经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

同意项目部可先垫付,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三、后期处置

(一)对涉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欠薪

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向公司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

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

果、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二)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体性

突发事件的施工班组录入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并限

制使用。

(三)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对欠薪事件引发的体性突发事

件,形成报告,快速向业主反映,在短时间内上报。

(四)对发生因恶意欠薪而引起的体性突发事件的责任人构成

犯罪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司法机关介入。

四、保障措施

(一)处置欠薪应急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

中,根据现场事态情况,有权调动各施工班组的人员和车辆,各施工

班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二)工程部及质安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清欠工作动向,发

现有体闹事苗头,要及时劝解、制止,注意化解矛盾。要注意工作

方式方法,绝不允许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三)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

体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所有领导

和成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信息的接收和传送,确保

手机24小时开通。1、排查在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积极追缴拖欠

的工程款;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保证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到位。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确保

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到位。

(五)公司后方作为强大的后盾,按每期2%的工程进度款比例

储备应急资金,随时保证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资金的需求。

(六)如遇突发事件发生,凡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

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因不及时处置或故意处理不当而酿成重大恶

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给

予相关人员严厉处置

五、加强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

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在每个项目部的醒

目位置

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公示制度:

1)建立维权公示制度。项目部应在工地大门醒目位

置设立统一制式的《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2)用工管理信息公示。项目部应在食堂、工地进出

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包括进退场承诺书、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

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

通过公示正确引导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和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

的权利,防止农民工过激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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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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