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思潮
全面放开二胎背景下的我国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
刘佳慧 娜仁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通辽 028000)
摘 要: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下,我国人口出生率非增却减。虽然我国通过延长产假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是这种政策并未消除公民生
育二胎的现实障碍。我国在保障公民的生育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操作性不强、生育保险缺乏政府资金的投入、生育保险明显
不足等问题。我国需要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借鉴韩国、北欧等相关国家生育权保障政策及法律,从加强法律操作性、将生育保险并入基
本医疗保险、减轻育儿的经济负担、增加女性工作时间的弹性等方面,完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以保障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从而有效缓解
我国老龄化问题。
关键词: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生育权;法律保障
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提出的背景
“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人口政策,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制
度、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这个国家统治积极
的需要”。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我国在1982年9月制定计划生育基
本政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
推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在2015年10
月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对应的生育政策,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不再
受“单独二孩”政策和“双独二孩”政策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
已达17603万,较2018年新增945万人,2019年,我国出生人数为
1465万人,出生率为10.48%,比2018年出生人口数下降58万,这是
一条警戒线;另一份数据显示,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政策实
施,2016年出生率为12.95%,较2015年提高了0.88%,但是2017年
出生率为12.43%,2018年出生率为10.94%,2019年的出生率再创
新低。可见,我国已经开始出现老龄化趋势。人口结构的变化,充
分显示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化,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效果
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并与我国经济发
展需求相适应。
我国生育权现状及问题
生育权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生育权的概念没有一致的概念。广义的生育权
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
孕、怀胎、分娩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狭义
的生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建立在合法婚姻上的生育权,即“在
婚姻中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
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也包括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
择”。本文将生育权作广义理解,即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
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1.对女性生育权的一般性规定:随着人口政策的实施,与生育
权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早在2015年,我国宪法
就对生育权作明确的规定,随后,与人口生育政策相关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也相继出台,并成为我国计生政策的核心法律,在针
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政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比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都属于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法律
文件,妇女生育与否,其选择权、生育权都由妇女本人的意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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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生育期妇女依法享有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和哺乳期不被
解雇权、产期休假权等权利来保障女性的生育权。例如:《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第24条从社会保障制度层面对妇女生育权作了法律
保障,第26条从生育商业保险层面对妇女生育权作了法律规定,第
30条对妇女孕产期和哺乳期的生育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对女性生育权保障的特殊规定: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法律体
系,不仅体现在国家层面,而且各地方政府、人大都在该领域不断
进行探索与实践,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地方政府、人大在女性生
育权的法律条款更为细化,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强。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充分考虑各地区不
同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女性生育权的具体落实实施情况
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
假、产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的时间设定也不同。如:内蒙古自治区
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
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然而,辽宁省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
加婚假七天;增加产假六十天,配偶享有护理十五日。
虽然在一般性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于妇女的生育权
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对
于生育权的保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
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保障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外,我
国《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均未提及生育权的保障,由此可
见,需要更完备的立法体系来保障生育权。
我国对生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1.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前文已经提及,虽然在一般性法律法规
与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于妇女的生育权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立
法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
则,但是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操作性不强。例如:《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多处提及要对生育妇女进行一定金额的补贴,不仅如此,
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生育假期、享受工资、待遇不变的优惠
政策,但是仅仅为原则性规定,并未具体说明奖励与福利待遇的政
策,作为细化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作具体规定。
2.生育保险缺乏政府资金的投入。生育保险是从近几年才开
始推行,由于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
额承担,因此,这就使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部分企业采取了打擦边球的手段规避生育保险支出范围,比如在
员工招聘方面就会很多企业将女性员工排除在外。为避免这种现
象的发生,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减轻企业负担,
有利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以及生育制度的完善。
3.生育保障明显不足。首先,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
是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都对女性在生育的期间的假期进行了延
长,然而,每个公民最关心的是婴幼儿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
费用支出情况,如果家庭在生育二胎经济负担不能得到缓解,再延
长假期也济于事。
其次,大多数企业只会为员工缴纳“三险”,而不缴纳生育保
险,使得绝大多数人并未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从全国
范围来看,在所有参保人数中,只有4%以下人纳了生育保险,
即使报销了还存在着限额报销。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生育权的保
障明显不足。
国外关于生育权保障规定
韩国。2015年,韩国由于受到老龄化的威胁,开始推行鼓励生
育政策,并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从韩国政府出台的政策内
容来看,鼓励生育已成为该国的基本国策,卫生福利部负责女性生
育与保障工作,该部门密集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条款,而每五年都
进行了一次生育以及出生率调查。
主要具体措施是:1.对多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父母可以申请
延长退休,在购买和租赁房屋享有优先权,为第三个孩子的高考和
就业提供优惠政策;2.经济“减负”,产妇90天产假工资由国家负
担;上调育儿休假工资;3.为生育家庭提供教育费用减免,儿童在
5岁入学之后,“私教育费用”可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由此可见,
韩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人口政策,韩国在2005年制定
的两个五年计划,实现在经济上的“减负”,以及在教育上的“减
负”,对生育权进行一定的保障,这一相关举措及实践成效值得我
们思考和借鉴。
北欧。北欧国家为应对生育率下降、社会老龄化、女性职场歧
视问题,制定了家庭友好政策。
首先是关于休假时间及工资补偿率的规定。在休假时间方面,
瑞典产假时间是北欧国家休假时间最长的国家,为16个月,冰岛是
最短的,为9个月。在工资补偿率方面,丹麦工资补偿率为产假工资
收入的100%,瑞典、冰岛和挪威,工资补偿率为80%,芬兰工资补
偿率为66%。
其次是扩大对公共儿童照料服务的大力投资,国家政府或市
政资助儿童照料服务,建立儿童看护机构,使得儿童照料服务通常
价格低质量高,在瑞典和丹麦,公共儿童照料机构对于学前儿童
照料的员工儿童比例为1:6,每年政府对于儿童照料给予一定的补
助,在1995年,丹麦政府每年在这一方面的补贴金额就达到人均
8000美元,由于政府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欧国家人
口下降趋势。
最后是女性就业的保障问题,北欧国家实行家庭友好政策,
女性在生育产假结束之后,可以正常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任何单
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产后女性的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北欧
女性并不会因生育而失去事业发展机会。
完善我国生育保障
法律操作性的加强。我国对于生育权的保障大多数为原则性规
定,法律操作性不强。对生育妇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获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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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频频出现的字眼,在现实中还难于
落实,因为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法律政策并未说明。笔者
认为在给予奖励方面,国家应该对生育的夫妻一次性或者定期性经
济补贴,其经济补贴标准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在住房方面,
可以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可以增加住房公积金,购房低息贷
款以及房屋购买优先权,韩国对多子女家庭提供购买或租赁住宅的
优先权,如购房低息贷款等政策;在退休金方面,对于符合生育政策
的夫妻,可以增加其退休金的金额。使得我国生育保障的法律规定
具有可操作标准。
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实现经济上的“减负”。一方面有助于扩大和提高生育保险的参
保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还可以减轻夫妻之
间生育子女方面的费用支出金额。建议将生育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系
统,国家对生育家庭的补贴直接划拨到各自的社保卡账户内,让生育
家庭得到更多的经济补贴,则可以大大提升妇女的生育意愿。
减轻育儿的经济负担。对于不同家庭的生育意愿问题,全国妇
联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家庭经
济状况与生育意愿成正比,因此,减轻育儿负担是鼓励公民生育的
有效途径。北欧直接通过工资补偿方式减轻育儿经济负担;而韩国
在对家庭生育的奖励方面是直接发放现金。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北
欧国家发放儿童津贴这一做法,对于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
贴,减轻现代育儿的经济负担,从而更好地促进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的实施。
女性工作时间的弹性。虽然我国《人口及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了女性在生育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保留生育女性的工作
岗位,而且在此期间照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而事实上,用人
单位往往会因妇女生育而将其解聘,被辞退或者职位被代替的事情时
有发生,除非女性员工主动维权,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正
是基于上述顾虑,女性不愿意生育,使得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实施的
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阻力。通过对恢复女性原职位的用人单位给予
表彰与奖励,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责任感与荣誉感,另一方面还可以
很好的解决女性职场的顾虑。我们还可以通过女性弹性的工作时间
来解决照顾孩子的问题,例如,在孩子6岁前,可将全职转变为半职。
弹性工作制可以很好地缓解女性工作与生育子女间的矛盾。
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个人、
家庭、社会和国家所关注的权利。为了落实全面放开二胎政策,需
要制定有关保障生育权的制度。生育权的保障离不开法律,只有生
育权得到很好地保障,才可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只有人口稳
定持续的发展,国家才可繁荣稳定的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
复兴产生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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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5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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