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二胎背景下的我国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4: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ho ho ho)

当代思潮

全面放开二胎背景下的我国生权法律保障问题

刘佳慧 娜仁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通辽 028000

摘 要: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下我国人口出生率非增却减。虽然我国通过延长产假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但是这种政策并未消除公民生

育二胎的现实障碍。我国在保障公民的生育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操作性不强、生育保险缺乏政府资金的投入、生育保险明显

不足等问题。我国需要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借鉴韩国、北欧等相关国家生育权保障政策及法律,从加强法律操作性、将生育保险并入基

本医疗保险、减轻育儿的经济负担、增加女性工作时间的弹性等方面,完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以保障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从而有效缓解

我国老龄化问题。

关键词: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生育权;法律保障

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提出的背景

“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人口政策,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制

度、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这个国家统治积极

的需要”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我国在1982年9月制定计划生育基

本政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

推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在2015年10

月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对应的生育政策,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不再

“单独二孩”政策和“双独二孩”政策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

已达17603万,较2018年新增945万人,2019年,我国出生人数为

1465万人,出生率为10.48%,比2018年出生人口数下降58万,这是

一条警戒线;另一份数据显示,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政策实

施,2016年出生率为12.95%,较2015年提高了0.88%,但是2017年

出生率为12.43%,2018年出生率为10.94%,2019年的出生率再创

新低。可见,我国已经开始出现老龄化趋势。人口结构的变化,

分显示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化,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效果

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人口政策进行调整,并与我国经济发

展需求相适应。

我国生育权现状及问题

生育权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生育权的概念没有一致的概念。广义的生育权

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

孕、怀胎、分娩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狭义

的生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建立在合法婚姻上的生育权,“在

婚姻中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权决定在什么时

间生育子女和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也包括当事人不生育意愿的选

择”本文将生育权作广义理解,即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

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1.对女性生育权的一般性规定:随着人口政策的实施,与生育

权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早在2015年,我国宪法

就对生育权作明确的规定,随后,与人口生育政策相关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也相继出台,并成为我国计生政策的核心法律,在针

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政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比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都属于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法律

文件,妇女生育与否,其选择权、生育权都由妇女本人的意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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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生育期妇女依法享有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和哺乳期不被

解雇权、产期休假权等权利来保障女性的生育权。例如:《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第24条从社会保障制度层面对妇女生育权作了法律

保障,第26条从生育商业保险层面对妇女生育权作了法律规定,

30条对妇女孕产期和哺乳期的生育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对女性生育权保障的特殊规定: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法律体

系,不仅体现在国家层面,而且各地方政府、人大都在该领域不断

进行探索与实践,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地方政府、人大在女性生

育权的法律条款更为细化,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强。各省、

治区、直辖市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充分考虑各地区不

同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女性生育权的具体落实实施情况

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

假、产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的时间设定也不同。如:内蒙古自治区

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

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然而,辽宁省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

加婚假七天;增加产假六十天,配偶享有护理十五日。

虽然在一般性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于妇女的生育权

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于生育权的保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

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保障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外,

《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均未提及生育权的保障,由此可

见,需要更完备的立法体系来保障生育权。

我国对生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1.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前文已经提及,虽然在一般性法律法规

与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于妇女的生育权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立

法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

则,但是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操作性不强。例如:《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多处提及要对生育妇女进行一定金额的补贴,不仅如此,

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生育假期、享受工资、待遇不变的优惠

政策,但是仅仅为原则性规定,并未具体说明奖励与福利待遇的政

策,作为细化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作具体规定。

2.生育保险缺乏政府资金的投入。生育保险是从近几年才开

始推行,由于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

额承担,因此,这就使企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部分企业采取了打擦边球的手段规避生育保险支出范围,比如在

员工招聘方面就会很多企业将女性员工排除在外。为避免这种现

象的发生,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减轻企业负担,

有利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以及生育制度的完善。

3.生育保障明显不足。首先,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是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都对女性在生育的期间的假期进行了延

长,然而,每个公民最关心的是婴幼儿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

费用支出情况,如果家庭在生育二胎经济负担不能得到缓解,再延

长假期也济于事。

其次,大多数企业只会为员工缴纳“三险”而不缴纳生育保

险,使得绝大多数人并未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从全国

范围来看,在所有参保人数中,只有4%以下人纳了生育保险,

即使报销了还存在着限额报销。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生育权的保

障明显不足。

国外关于生育权保障规定

韩国。2015年,韩国由于受到老龄化的威胁,开始推行鼓励生

育政策,并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从韩国政府出台的政策内

容来看,鼓励生育已成为该国的基本国策,卫生福利部负责女性生

育与保障工作,该部门密集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条款,而每五年都

进行了一次生育以及出生率调查。

主要具体措施是:1.对多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父母可以申请

延长退休,在购买和租赁房屋享有优先权,为第三个孩子的高考和

就业提供优惠政策;2.经济“减负”产妇90天产假工资由国家负

担;上调育儿休假工资;3.为生育家庭提供教育费用减免,儿童在

5岁入学之后,“私教育费用”可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由此可见,

韩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地调整人口政策,韩国在2005年制定

的两个五年计划,实现在经济上的“减负”以及在教育上的“减

负”对生育权进行一定的保障,这一相关举措及实践成效值得我

们思考和借鉴。

北欧。北欧国家为应对生育率下降、社会老龄化、女性职场歧

视问题,制定了家庭友好政策。

首先是关于休假时间及工资补偿率的规定。在休假时间方面,

瑞典产假时间是北欧国家休假时间最长的国家,为16个月,冰岛是

最短的,为9个月。在工资补偿率方面,丹麦工资补偿率为产假工资

收入的100%,瑞典、冰岛和挪威,工资补偿率为80%,芬兰工资补

偿率为66%。

其次是扩大对公共儿童照料服务的大力投资,国家政府或市

政资助儿童照料服务,建立儿童看护机构,使得儿童照料服务通常

价格低质量高,在瑞典和丹麦,公共儿童照料机构对于学前儿童

照料的员工儿童比例为1:6,每年政府对于儿童照料给予一定的补

助,在1995年,丹麦政府每年在这一方面的补贴金额就达到人均

8000美元,由于政府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欧国家人

口下降趋势。

最后是女性就业的保障问题,北欧国家实行家庭友好政策,

女性在生育产假结束之后,可以正常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任何单

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产后女性的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北欧

女性并不会因生育而失去事业发展机会。

完善我国生育保障

法律操作性的加强。我国对于生育权的保障大多数为原则性规

定,法律操作性不强。对生育妇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获得延长

当代思潮

生育假”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频频出现的字眼,在现实中还难于

落实,因为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法律政策并未说明。笔者

认为在给予奖励方面,国家应该对生育的夫妻一次性或者定期性经

济补贴,其经济补贴标准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在住房方面,

可以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可以增加住房公积金,购房低息贷

款以及房屋购买优先权,韩国对多子女家庭提供购买或租赁住宅的

优先权,如购房低息贷款等政策;在退休金方面,对于符合生育政策

的夫妻,可以增加其退休金的金额。使得我国生育保障的法律规定

具有可操作标准。

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实现经济上的“减负”一方面有助于扩大和提高生育保险的参

保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还可以减轻夫妻之

间生育子女方面的费用支出金额。建议将生育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系

统,国家对生育家庭的补贴直接划拨到各自的社保卡账户内,让生育

家庭得到更多的经济补贴,则可以大大提升妇女的生育意愿。

减轻育儿的经济负担。对于不同家庭的生育意愿问题,全国妇

联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家庭经

济状况与生育意愿成正比,因此,减轻育儿负担是鼓励公民生育的

有效途径。北欧直接通过工资补偿方式减轻育儿经济负担;而韩国

在对家庭生育的奖励方面是直接发放现金。我国可以借鉴韩国、

欧国家发放儿童津贴这一做法,对于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

贴,减轻现代育儿的经济负担,从而更好地促进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的实施。

女性工作时间的弹性。虽然我国《人口及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了女性在生育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保留生育女性的工作

岗位,而且在此期间照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而事实上,用人

单位往往会因妇女生育而将其解聘,被辞退或者职位被代替的事情时

有发生,除非女性员工主动维权,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是基于上述顾虑,女性不愿意生育,使得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实施的

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阻力。通过对恢复女性原职位的用人单位给予

表彰与奖励,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责任感与荣誉感,另一方面还可以

很好的解决女性职场的顾虑。我们还可以通过女性弹性的工作时间

来解决照顾孩子的问题,例如,在孩子6岁前,可将全职转变为半职。

弹性工作制可以很好地缓解女性工作与生育子女间的矛盾。

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个人、

家庭、社会和国家所关注的权利。为了落实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要制定有关保障生育权的制度。生育权的保障离不开法律,只有生

育权得到很好地保障,才可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只有人口稳

定持续的发展,国家才可繁荣稳定的发展,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

复兴产生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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