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婚
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由、⼀夫⼀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
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有不少亮点。今天,笔者带读者了解下《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
的相关法律知识,快收藏起来吧!
⼀、《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千零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上述法律条⽂在适⽤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夫妻⼀⽅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的问题
1、《婚姻法》及《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原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个⼈所有的财产对价取得的财产,也应属于“个⼈财产的替代
物”,应认定为⼀⽅的个⼈财产。
2、夫妻⼀⽅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然增值。现⾏婚姻法及明年
⽣效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也明确规定⼀⽅以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
属,现代物权法⼀般采原物主义,我国《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
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按照物权法
的规定精神,夫妻⼀⽅的财产在婚后产⽣的孳息仍然属于⼀⽅的个⼈财产。
夫妻⼀⽅个⼈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情的
变化⽽致,与夫妻双⽅的协作劳动、努⼒或管理等并⽆关联,⽐如夫妻⼀⽅个⼈婚前所有的房屋、
古董、字画、珠宝、黄⾦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产⽣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
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为作⽤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
有权归属为个⼈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的个⼈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认同。 应
当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如何认定,观点分歧⽐较⼤。最⾼
⼈民法院认为,房屋租⾦与存款利息相⽐,是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的管理状况
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更倾向于将租⾦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详见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在《个⼈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的答复以及《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
(⼆)住房公积⾦、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
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婚姻
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的事由,故应
经过折抵后,由⼀⽅根据其拥有的公积⾦、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予以补偿。
(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处理问题
⼀⽅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
只能对现有财产进⾏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成果只有转化
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
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的特别规定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婿、⼉媳不在法定继承⼈
的范围之内,如果将⼀⽅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了法定继承⼈的范围,与继承法
的规定相违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意志性,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继承,体
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因遗嘱继承⽽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
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
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从维护个⼈财产权的⾓度出发,积
极保护个⼈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正与实⾏共同财产制的基
本观念相对⽴,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活共同体,⽽不是
个⼈,在这⼀制度下,夫妻⼀⽅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的⼯资收⼊、知识产权收益
⼀样,都是满⾜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
共有,并没有扩⼤法定继承⼈的范围,因为⼥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
响其他法定继承⼈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交由夫妻⼀⽅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
庭的财产,如果遗嘱⼈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
财产只归⼀⽅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下⼀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
夫妻⼀⽅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多数⼈的思想观念相符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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