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5 02:25: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co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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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私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

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相信有不少人在生活当中都因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问

题,引发过相关的民事纠纷。比如私人老板雇佣某一个人为自己

提供特定服务,比如说长期雇佣当事人给自己开车,然后双方可

能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产生了纠纷以后,多数人非常疑惑的一个

问题就是,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私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

发生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

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

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

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

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

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

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

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

成雇佣关系。

()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

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

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

工作。

()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

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

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

则》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

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

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

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

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

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

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

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

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

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

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

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

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

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

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

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

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

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

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

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

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

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

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

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

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

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实,私人雇佣劳动关系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私人雇佣是

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劳动关系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雇

佣关系当中双方是平等的,肯定被雇佣者是没有必要遵循类似于

公司规章制度等这种事情的。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适用的

法律,以及国家干预程度和关系的稳定性等各方面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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