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为夫妻共有后又变更至配偶一方名下
——离婚后,该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
范彦洪与李继文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3年自愿
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段时间以来,双方常
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婚前范彦洪购买了位
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系范彦洪的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结婚以后,于2013年3月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
记中心申请夫妻加名,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
共同共有该房屋。2013年6月13日,双方又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
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更名,以李继文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将该房
屋登记在李继文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花费约70000元对该
房屋进行了装修,有共同债务20000元。现双方因夫妻关系不睦,范
彦洪将李继文起诉到法院。
范彦洪向一审法院诉称,范彦洪、李继文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
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李继文离婚,归还
属于范彦洪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
李继文在一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诉争
房屋是范彦洪赠与李继文的,属于李继文个人财产,不同意归还。
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范彦洪提
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地产权证,有李继文提供的“立书”、
2013年3月7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3年6月13日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等在案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通过庭审质证和该院审查,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范彦洪、李继文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愿离婚,
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所有
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进行“夫妻更名”的,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性质,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判决,准许范彦洪与李继文离婚;
登记在李继文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及
其装修归范彦洪、李继文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继文不服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2014)沙
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
××号房屋归李继文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的权属问题。
首先,关于诉争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范彦洪与李继文于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第一次变更登记发
生于2013年3月7日,记载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上的申请事由是“因本人李继文与范彦洪结为夫妻,范彦洪同意夫妻
加名”,申请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
第二次变更登记发生于2013年6月13日,记载于“重庆市土地房屋
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事由是“双方同意自愿夫妻更名”,同意
以李继文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无论是“夫妻加名”还是“夫妻更名”,
前后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债权债务应属
夫妻共同享有与承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
则房屋权属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在无其他协议另
行约定的情况下的“夫妻更名”,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
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婚前男方买了的房产,在新婚夫妻登记结婚
前后,把女方的名字登记在男方的房本中的情况。这种婚前买房,婚
后加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倘若离婚,会
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双方共有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
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可以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
为双方共同拥有。
《物权法》将共有的状态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在登记房屋
产权时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在登记时未注明共有人的所占份额也视
为共同共有。若房产加名后为共同共有,则该房屋的性质由夫或妻一
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物权法》第97条与第
99条的规定,若房产“加名”为共同共有后,除非另有约定,夫或
妻一方不得任意处分共有房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后或有重大理
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即共同共有人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请求
分割共有房产。
本案其仅仅只是夫妻更名,不发生物权变动。故“加名”后成为
共同共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不存在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情况下,
“减名”后的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先加后减”案例中,法
院同样认为在经历两次变更登记的房产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上述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离婚时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进行
判决时,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对房产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
长短、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夫妻之间所尽义务大小。但仅考虑上述因
素是不够的,还应考虑“加名”行为发生的时间与提起离婚诉讼的时
间的间隔,提起的离婚诉讼的是原房屋所有人还是“被加名人”,双
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因素。
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房产加名,这就意味着对房子
的产权进行了变更,也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
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三、法院审判实践如何分割
原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将另一方的
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应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变更后房屋的
状态包括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仅在房产证上加名,未约定份额的,
为共同共有,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该房产时,应以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考虑房产来源、双方婚
姻关系存续时间、导致婚姻破裂是否为一方有过错、“被加名人”对
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房产“加名”时间、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否
为“被加名人”等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房产分割。
房产证上不仅加名而且明确各自份额的,为按份共有,各自占有
的房产份额为个人财产,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应按所明确的份额分割。
在分割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在约定的份额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0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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