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全国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全国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
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
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
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
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未
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
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的,其医疗费用的
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非伤疾所必须而选
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
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
疗,并确系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
算。经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
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
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
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
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
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
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或转院中使
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
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
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
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
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
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
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
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
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
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
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解答,由上
文可知,工伤赔偿的项目很多,但这些项目并非可以全部适用于一案,如果你对此
处理工伤赔偿项目有不清楚的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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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
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
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通报《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
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
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
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
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
定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
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
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
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
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
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
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
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
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
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
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
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
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
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
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
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
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
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
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
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
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
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
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
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
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
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
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
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
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
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
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
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
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
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
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
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
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
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
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
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
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
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
4、康复性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
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
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
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还记得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我们讲的“五险一金”么?其中有一项工
伤保险,应该大家都知道工伤之后的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账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
人知道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定义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
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
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
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
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
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
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
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 受伤。乙
方经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 元、医院收据 元、生活补助 元、护理费 元、交通
费 元,共计 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
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中发生的挂号费、住
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
费用共计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
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
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
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
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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