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
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
偿款。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
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
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
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
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
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
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
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
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
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把政
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
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
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
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正如你所说:是冲
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
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
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
用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
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
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2000000
贷:本年利润2000000
纳税效果分析:
(1)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总额
200万元,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50万
元。
(2)房产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变,不应有因土地出让金返还200
万元而减少。按2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每年多提
折旧1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3)如果将来房产转让,由于房产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变,土地
增值税扣除项目也会因此而增加200万元,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应
纳税额。
方案二:把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土地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000
纳税效果分析:
(1)不计入“营业外收入”,当期不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利用土
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
成本,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时转作“固定资产”。所以,冲减土地使
用权成本的200万元,最终减少房产成本200万元,按20年计提折
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每年少提折旧10万元,多缴企业所得
税2.5万元。
(3)如果将来房产转让,由于房产成本减少200万元,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也会因此而减少200万元,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会多缴土地增值税。
结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当作营业外
收入处理,不应当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例2〕A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2月支付2000万元取得一项
土地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
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
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4000000
贷:本年利润4000000纳税效果分析:
(1)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总额
40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1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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