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奇迹英语智能记忆)

实用文档之"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

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

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

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

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

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11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20011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

福利待遇。

、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

人的劳动报

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

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

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

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

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

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

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

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

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

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1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

的规定》19901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

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

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

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

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

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

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

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

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

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

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

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

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

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

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

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无薪假,即事假

(一)

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

51

(第五十一劳动者在法定休假丧假期间以及

法参社会活动,用单位应当支付的规定以

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

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

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

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

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

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

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

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

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

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

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

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

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

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一)

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二)

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

下的为12个月;15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

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

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

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

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

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

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

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期间,每月领取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

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

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

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

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19926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

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

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

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

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

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

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

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

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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