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之"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
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
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
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
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
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
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
人的劳动报
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
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
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
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
费);
(四) 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
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
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
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劳
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
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
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
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
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
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
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
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
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
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
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
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
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
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
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
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
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
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
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
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
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
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
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
●
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
●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
●
无薪假,即事假
(一)、
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
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
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
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
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
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
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
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
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
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
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
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
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
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
职工患病停工,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
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
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
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
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一)
年以下的为3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二)
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
下的为12个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
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
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
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
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
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
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
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期间,每月领取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
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
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
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
处理。
4、医疗期的管理规定:
1992年6月9日由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劳险字〔1992〕
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
第四条对长期病假员工作出了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
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
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5、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
行规定》(渝府发[2000]47)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
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关于病假的制度:
《员工劳动报酬与福利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四)、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
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
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1:5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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