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保险怎么买

更新时间:2024-11-06 16:48: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北师大珠海分校录取分数线)

抵押车保险怎么买

目前,本市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购房贷款时,都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住房保

险,保险公司似乎已成为商业性购房贷款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当事人。据了

解,抵押住房保险年费率为千分之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和千分之七

(纯商业性贷款)1992年至1999年底的八年中,本市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不包括纯商业贷款)借款人支付的保险费总额高达二亿三千四百万元。而八

年中实际发生的理赔金额微乎其微,保险公司曾因一起火灾赔偿约八万元,另

有不超过十起水管爆裂等小额理赔。笔者认为,这一奇怪现象并非偶然,而是

现行保险机制设计上的不公平所致。

下文拟在理清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剖析该险种存在的不公平

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其前景谈一点想法。

一、购房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一方面有贷款合同关系。作为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

利,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抵押合同关系(在文书格式上,

可以与借款合同合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法处分

抵押房屋,并就处分价款优先获得清偿。购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

关系,购房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抵押物灭失、毁损所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依法受抵押权效力的支配,因此,银行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获得保

险金:1)若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后发生了保险事故,银行可以直接对保险公

司行使赔偿请求权,并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房屋的保险金优先受

偿。2)若保险事故发生后,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可以事先与借款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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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抵押期间取得的保险金提存,继续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从而保留对保险

金的控制权,避免被借款人挪作他用。

但从现行的抵押住房保险单来看,其中直接规定“第一受益人为放贷银

行”,即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作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益对象,即便某借款人正

常履行还款义务,也必须先将保险金支付给银行。这就混淆了贷款、抵押和保

险三层法律关系,也不符合财产险中投保人(即房屋所有人)应当作为受益人

的原则。

二、抵押住房保险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银行将订立保险合同作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附加条件。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

在住房贷款活动中,保险已经成为贷款的附加条件,借款人不投保,就无法取

得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变相强制投保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保险自愿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银行往往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代办关系,保险事故越

少,银行获得的收益就越多,据说一般的代理分成比例为保险费的5-30%,这

样,银行获得的保险代理利益应当在4700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实得保费收入为

1.88亿元左右。笔者认为,导致银行强制借款人投保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其获

得的上述附加利益。

(二)银行要求购房人购买的保险金额大于其债权利益。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最

高限额,也就是确定保险费的标准,与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鉴于

银行对抵押住房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抵押所担保的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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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足房屋价格的80%,剩余部分的保险金归投保人所有,因此,银行要

求借款人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也应以债权利益为限。由于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规

定“保险金额以所购商品房的购置价确定”,以购买价值68万元的房屋向银行

借款20万元(分20年还清)为例,投保人必须以68万元的房屋价格作为保险

金额,支付高达9520元的保险费(68万元′千分之七的年费率′20年),保险

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68万元的保险金。可见,目前银行要求投保人

购买的保险已超出其债权利益,未免有些“小题大作”。

从保险法规定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按低

于房屋价值的金额交纳保险费。有人认为,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只能采取

比例赔偿方式,不利于保障银行债权安全,但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允许当事人

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特别约定,不足额投保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按其他计算

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因此,限额赔偿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如采用以贷款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的限额赔偿方式,借款20万元只需支付

2800元(20万元′千分之七的年费率′20年)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实

际损失获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保险金。与第一种投保方式比较,银行获得的

保障程度完全相等,但对投保人而言,支付的保险费与获得的保障程度成正

比。笔者认为,不应强制借款人按房屋价格投保进而承担较高标准的保险费,

投保人有权按照本人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行选择。

(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除外责任设计不合理。

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暴风、暴雨、雷击、

冰雹、洪水、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的坠

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本市气候环境条件决定了后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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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几乎不可能发生,第一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稍大(八年来发生的唯一一起

保险事故,就是屋内装潢过程中香蕉水使用不当引起火灾),但房屋的砖混结构

性质又决定了其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有限的。保险合

同还明确,对保险房屋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设计错误、原材

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将保险

责任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也就不难理解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差额悬

殊的原因了。

(四)保险费一次付清的支付方式没有考虑借款合同履行中的变化。

银行就抵押住房的保险金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借款人拖欠的债贷款本息余

额,而贷款本息余额随着借款人的按月偿还而逐月递减,因此,银行对保险金

优先受偿的范围也是逐月递减的。与此相应,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费标准应当

随着债务偿还而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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