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更新时间:2024-11-05 15:59: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c c tv5)

2016101日起正式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LT

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

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

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

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

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

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

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

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

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

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

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

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

上述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

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

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

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

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

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

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

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

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

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

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

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

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

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

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

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

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

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

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

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

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把改革工

作做扎实、做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

中遇到的问题。“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

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

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和完善。 (二)加

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

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畅通社

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

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

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

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

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

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改

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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