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18:59: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工程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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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原告请求确

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

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为了使更多的人能理解法律规范,国家了立法机关在颁发法

律规范后,会再行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也给人民法院在审理

相关案件时以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法颁发后,近年来颁发了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最新一般一部是司法解释三,此部公司法司

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了解下吧。

一、2018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

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

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

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

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

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

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

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

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

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

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

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

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

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

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

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

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

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

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

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

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

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

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

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

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12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0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

次修订,自 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1228日发布。

由此可以看出,设立成功后的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

较重的,这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需要。根据该司法解释,若

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相关人士申请,会进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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