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费的计算及其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误⼯费的计算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
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
⽇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
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
⼯资计算。
⼆、条⽂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1、误⼯费的计算标准,误⼯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状况乘以误⼯时间。
2、误⼯时间的确定,误⼯时间应当根据受害⼈⾃接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明为依据。受害⼈因伤致残的,误⼯时间计算⾄定残的前⼀天。
3、受害⼈收⼊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有⽆固定收⼊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没
有固定收⼊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误⼯费赔偿⾦额=误⼯收⼊X误⼯时间
四、适⽤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第⼀、该固定收⼊须有合法证明。第⼆、该固定收⼊
必须是受害⼈实际减少的收⼊。例如有些受害⼈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对这部分受
害⼈⽽⾔,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就不能获得赔偿。
2、“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施⾃治区、直辖市。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5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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