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科目教材变化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2)
一、新教材38~40页插入内容
(五)税务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1.选案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分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防范进
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安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检查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1)实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
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待
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
的检查方法。
(2)实施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
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
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检查的具体实施过程,
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
关证据材料。培训搜培训课程培训网提醒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
取证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下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检查结束时,
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
审理部门审理。
3.审理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
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1)审理的重点内容:被查对象是否准确;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
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
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
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2)审理的终结。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一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
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
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
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是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
稽查结论》。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
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
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4.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将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告
知书等文书送到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税务稽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税
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1)文书送达及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执行部门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依法及时进行送达被执行人。
另外,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时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2)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对被执行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结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
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
二、新教材71页倒数1-12行和72页上方新增内容
2010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
点任务是: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推动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政务公开、健
全行政监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等。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明确提出
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和各项要求,2011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一条生命线、四个必须、五
个结合”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思路。随后下发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全面提
出了新时期税收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
定与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
设定。《行政强制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等内容。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对税务
行政强制也曾做出规定,在税务征管实践中还存在其与《行政强制法》衔接上的问题,如滞
纳金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等,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全面系统地讨论了有关“法治”的
主要内容,开启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幕。“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注重发挥法
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要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结合起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同时十
八大也将“依法治国今本方略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基本形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彰显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国务院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是全面践行法治实践和要求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的法治化建设步伐也将顺应这一法治
发展的方向,及时调整税收法治建设的布局,积极推动税收立法,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建
设,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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