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条是什么意思?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了保护我们人
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而规定的,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了
解其实还是有的,第四条就是讲了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
定,那么我们对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懂得多少?刑事
诉讼法第四条的意思是什么?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
的职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
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
个人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种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
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
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
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
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
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
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
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
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
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
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
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
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
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
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
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
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
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大致的意思就是我们
国家的有关机关部门有义务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
利益,对于各个机关部门应该相互配合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
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多么高的重视
性。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3:5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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