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税收及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
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
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
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
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
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
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
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
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
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
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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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
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
共59 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 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
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
1 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
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
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
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
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
过于沉重,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土地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
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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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
大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
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广东省土
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
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运、阳江、河源、
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
角至四元。
2、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广东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
3%(普通住宅类是否有减半不太清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
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
当天
3、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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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
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
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我们
这个项目是城镇土地,不涉及该税种。
(二)设计施工环节涉及的税种
1、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
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银
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
2、土地使用税:同上。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及附加。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
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
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
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按营业税额的7%(县城5%)征收
城建税,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收,
其他均预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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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
税率为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
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该文规定,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
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
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
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
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
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
用。此后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
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
之五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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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
比例税率。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
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
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
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
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
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
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
年4月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
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
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设国家规定企业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为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
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
10%) 分析: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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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10000×5%=500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00×3%=1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00×1%
=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合计755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税前利
润—50万未做税金扣除,印花税、契税也可税前列支)。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
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
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
征的,税率为12%.
(四)竣工环节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产品):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
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
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
额。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
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
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视为已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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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
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
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
盘2010年12月完工,之前已预收房款30000万元,之前
已按计税毛利率10%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月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
-2300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10500万元,那么
该企业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
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7500(10500—30000×10%)万,
应纳税所得额=-2300+7500=520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
税=5200×25%=13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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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
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
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
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他情况.(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
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
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
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
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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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
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
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
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
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
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
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
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
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
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
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
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
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
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
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
了契税,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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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转让土地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其他合作方以资
金出资,联合开发,分享收益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此
项目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我司承诺要给出让方一套商
铺,是否在房管局登记土地转让金的时候将其以实物折价的
形式加在土地转让成本上,增大土地购买承包,减少土地增
值税。)
5、如果是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
的时候,额外按照购买土地的成本加上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
20%作为额外扣除,减少了税负.
6、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
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
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
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
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
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
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
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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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
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
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
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
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
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
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
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
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
[2009] 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
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
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形式上的)完工时间,达到合法
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
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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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
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
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
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
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
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
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
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
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
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
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
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
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
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
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
筑业”交3%的营业税,节约了2%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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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3:4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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