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
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 【公布日期】1993.06.12
• 【字 号】京人计[1993]第13号
• 【施行日期】1993.06.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
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
(京人计[1993]第13号 1993年6月12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人事、劳资
处:
1988年以来,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京人干计[1987]第19号
文件规定,从社会直接聘用了一部分干部,这批人中有的一直未办理过正式招工手
续,给调动、解聘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些人
积极性的发挥。为了加强我市聘用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干部的积极性,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法(1991)第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劳动局共同研究,决定对1988年
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为干部的人员给予补办招用合同制职工手续,现将具体事项通
知如下:
一、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88年以来,在市人事局下达的社会
聘干指标内,直接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未办理过招工手续的人员。
二、方法:由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1988年
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的干部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出补办招工手续的名单(名单表附
后),在7月底前上报市人事局计划处一式二份,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再到用人
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招工手续具体事宜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
办理)。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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