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有期徒刑期限一般是在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35年
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有
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
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备
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
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
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
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
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
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
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1、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 以外的其他种
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
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四、有期徒刑的减刑计算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
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
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
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
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
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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