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解读:土地征收,征地批复可以被撤销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规定,征地报批前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
告知、确认和听证的程序。《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
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这也就是说,征收农村土地必须让农民知道,对于土地的种类性
质要如实上报。如果征收过程中并没有让老百姓有知情权,也没有组
织听证等程序,申报的土地类型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那么这种情况
下被征地农民该如何维权呢?本文所述案件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的王卫洲、冯凯律师通过国务院裁决程序将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依
法撤销,捍卫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案件简介及办案过程】01
征地引纠纷
山东省泗水县的孔x是一位普通农民,和她的丈夫李xx共同经营
一个蜂窝煤厂,经济效益良好,同时家里有承包5亩耕地,靠着勤劳
和智慧,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但2010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打破小两口宁静的生活,正当孔x和
李xx编织勤劳致富的梦想时,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他们的蜂窝煤
厂、耕地以及村里其他土地被县里征收了,县政府已经把土地卖了一
个开发商,要求他们尽快腾退土地。孔x和李xx纳闷了,怎么既没有
公告又没有批文土地就被征收了,政府征收难道老百姓没有参与权吗?
经过咨询律师,他们感觉县政府的征收极有可能是非法征地。
承办律师:王卫洲、冯凯,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02
律师调查
经王律师调查发现,涉案土地是2006年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需
要,上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为《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
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准征收,
但征收过程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均没有履行,而
蜂窝煤厂土地是李xx从县里出让取得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属
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再次将其以集体土地上报审批属于重复征地,补
偿标准也属于违法,而孔x承包的耕地县政府是以独立工矿用地上报
获取的批准,两宗土地都存在虚假报批的违法情节。
03
省政府复议
经过研究,孔x和李xx分别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
《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
[2006]1565号),经过审查山东省政府承认征收审批违法,但却迟迟
不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和农民立即对省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投诉,
要求依法处理,之后山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李xx的蜂窝煤
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将其按照集体土地上报属于认定事实错
误,故撤销(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关于李xx的蜂窝煤厂
土地的征地决定,但是对于孔xx承包的耕地不属于独立工矿用地的事
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认可,孔x不服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04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本案后到山东省泗水县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
理,听证会中孔x的律师指出:被征地农民孔x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
一直在耕种,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
经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
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明显属于耕地,
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却以“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将这部分
“耕地”予以代替;由于土地种类性质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山东省府辩称:根据泗水县政府的规划,已将涉案土地
由耕地改编成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误。
05
最终获胜
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
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承包地以独立工矿用地申报,并由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国务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泗水县2006
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将审申
请人的耕地按照独立工矿用地审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
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06
律师点评
万典律师点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政府对未来一定期限内土
地使用情况的一种规划,规划并不导致土地实际用途的改变,将农用
地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规划为“建设用地”只是允许以后需要征收土地
时可以选址到规划区域,但上报审批时必须仍然按照土地实际用途上
报,并按照实际用途补偿,孔x的承包地实际用途属于耕地,故无论
县政府以后如何规划,征收审批时仍然应当按照耕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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