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吗?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8: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footprints in the sand歌词)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吗?

案例:

20093月,郑先生想创办一家广告公司,他到张先生请求借款5万元。

张先生爽快地答应了,但是为了能如期收回借款,张先生要求郑先生用他的房子

作抵押,郑先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为1年,月息1%

还到管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里约定,

果郑先生到期不能偿还债款,他的房子就归张先生所有。由于郑先生缺乏创业经

验,虽然公司有一些客户,但是并未挣到钱,手中的积蓄都投资到公司里了,根

本没钱偿还张先生的借款。借款期满之后,张先生要求郑先生还钱,但郑先生双

手一摊,表示没钱,于是郑先生要求郑先生把房子给他。郑先生不同意,双方产

生纠纷,最后张先生把郑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郑先生把房子判归自己所有。请问,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抵押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否归债权人所有的问题。

或许很多人都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当时郑先生以房屋作抵押,

既然不能还债,那房屋就归张先生所有。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

违背的观点。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

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

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所谓绝押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

把抵押物当成是一种赌博,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就为债权人所有。

为什么担保法要这么规定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抵

押权人乘人之危。同时,这样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只能大于或等于债务数额,如果法律允许绝押合同,那么一旦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对抵押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

属性。

本案中,张先生和郑先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郑先生到期不能清偿借款

及利息,那么郑先生的房子就归张先生所有。该条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是法

律明令禁止的绝押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张先生要求法院将郑先生的抵押物房

子判给他所有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张先生与郑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仍受法律保护。张先生有权另行起诉郑先生清偿欠款及利息。

案例启示: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清偿债

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法律禁止的绝押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时归还

债务及利息,或者拍卖或折价出售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

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

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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