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9.01.29
• 【字 号】黔财非税〔2019〕7号
• 【施行日期】2019.01.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7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县(市、区、特区)
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
委厅字〔2017〕3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9日
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
档案局令第7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
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
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
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
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托财政
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
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建
设以及制样、赋码、存储、查验平台提供等工作;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
发放和审验工作;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全省财政电子票据
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和审验工作;负责向所辖
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特区)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和审验工作;
负责对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制样是指财政电子票据模板的制定,统一由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
票据要素定义、制作。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票据名称、票据代
码、票据号码、校验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
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第七条 赋码是指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按照逐级发放的原则进行。赋码方式
可分为人工赋码和自动赋码。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依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中
应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
名。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填写错误或有作废需要的,可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
抵,并作账务处理。
第十条 用票单位负责向缴款人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传
输可根据用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纸质告知
单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
查验并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缴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可以选择使用相
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
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
台。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必须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文件并凭打印财
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用票单位、缴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利用财政电子票据重复
记账。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时应进入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
验,经审核后方可记账。凭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的单位,查验结果应标注在财政电
子票据打印件上。
根据财政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财政电子票据数量、财政电子
票据编码或连续财政电子票据的起止编码,应与对应的财政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
系,能够相互索引印证。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用票单位、缴款单位要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及电子文件管理有关要求,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财政电子
票据等电子会计档案,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
备查依据,用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用票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
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财
政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用票单位要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USBkey等设备的安全保管。USBkey
一人一个,使用人应尽保管责任,不得转借设备给他人使用。持有人工作岗位变
动,用票单位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对USBkey办理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
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据的清单详情,接受财政部门的审
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须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
项检查。
用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
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财政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3:1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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