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及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
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
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
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
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
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
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
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
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
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
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
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
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
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
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
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
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
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
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
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
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
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
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
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
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
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
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
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
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
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
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
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①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②共同侵权人的
连带责任;③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④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
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
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
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
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
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
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
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
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
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
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
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
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
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
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
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
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4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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