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锐诉长春市第二医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0: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动词的现在分词)

李锐诉长春市第二医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5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230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大为张聪齐小媛

【审理法官】陈大为张聪齐小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锐;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李锐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锐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爱辉徐宏举

【代理律所】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锐;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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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春市第二医院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予

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7:20

李锐诉长春市第二医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终230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某

某。

法定代表人:王跃刚,该医院院长。

2 / 3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怡,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南胡

大路某某div>负责人:马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委员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二医院、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大为

审判员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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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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