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锐诉长春市第二医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5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大为张聪齐小媛
【审理法官】陈大为张聪齐小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锐;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李锐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锐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爱辉徐宏举
【代理律所】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锐;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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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春市第二医院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予
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7:20
李锐诉长春市第二医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2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某
某。
法定代表人:王跃刚,该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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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怡,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南胡
大路某某div>负责人:马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委员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二医院、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大为
审判员 张 聪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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