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6.04
• 【字 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施行日期】2020.06.04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于2020年6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
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当及时
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公布之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4.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四、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
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
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6.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
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
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
作;”
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
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
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
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五、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8.将第三条修改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
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
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
9.将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
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
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11.将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
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六、对《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1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
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
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
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
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
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
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
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
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理。”
七、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4.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
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
八、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5.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16.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二以下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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