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摘 要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严重破坏
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
对规制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随着
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
会现象。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行业的泛滥,已严重损
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自20__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 20__反腐工作重
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1]然而我
国现有的法律在商业贿赂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今年
的两会上,有不少委员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
议,由此可见,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作为经济
活动中的一种现象,据学者考证,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
其起源是西方国家的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而付给拖运方
或其代理人一定数额的回扣。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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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体。商
业贿赂的主体即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
体和受贿主体。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笔者认
为行贿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受贿主体却不仅限于经营者,也
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为在商业贿赂行为中两个主体是相
对应的,不能因为行贿是经营者构成商业行贿,而受贿人不是
经营者就不构成商业受贿。此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对商品购销
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即对实现交易起关键作用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如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组织者。[2] (二)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收受或给予贿赂的故意。其行
贿人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
条件,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
一般贿赂的重要特征。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牟取利益而实
施了贿赂手段,无论是否达到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都
构成商业贿赂。 (三)客体。商业贿赂的客体就是其行为
所引起的客观后果,即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序
的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市场
的失衡和混乱,更加重了消费者和国家的经济负担。再者,如
果商业贿赂涉及到某些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则不仅破坏了
市场竞争秩序,更促使腐败滋生蔓延,损坏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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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即给予或收受贿赂的方
式,主要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指给付的现金和实
物,包括金钱贿赂、大额让利,以及假借赞助费、科研费、咨
询费、拥金等名义给付金钱或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其他手段
指财物以外的非物质性利益,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
考察,提供住房使用权等。此外,性贿赂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
贿赂手段。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也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
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就目前
的情况看,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一)刑事立法方面。我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
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
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
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
刑。20__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
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
员。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
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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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
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二)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
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
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
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
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
施。此外,在行政法规方面也对商业贿赂提出禁止性要求并提
出相应处罚办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
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
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
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等。尽管如此,在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方
面仍存在缺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最
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个数额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
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的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
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三)经济立法方面。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
法》、《土地管理法》、《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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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
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
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
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 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
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
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
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 (四)国际法方面。我国在
20__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
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
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
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
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3]
三、如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
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
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
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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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我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
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
的作用。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
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
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
部门的实际操作。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
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
将其安置在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二)完善
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对于受处罚的对
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
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其次,现行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
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
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二十万元以下的,不足以起到处
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此外,在
《刑法》中应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
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
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以此动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
之便的行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
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已查处大批商业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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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案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
为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
规,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也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商业贿
赂的社会监督中来。此外,应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
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
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参考文献 [1]
马松建.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4
期 [2]刘敏.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
管理研究,20__.2 [3][日]小野昌延.不正当竞争禁止法
概说.有斐阁出版社,19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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