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7: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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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

试用期,很多劳动者都要经历的时期。但每一个劳动者试用期时间的长短是不一样

的,有的十天半个月转正,有的则要走完整个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离职。试用期是一

个很特殊的阶段,律伴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试用期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试用期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法》关于试用期

规定的特点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

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

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部分劳动

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

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

用期。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

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

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

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

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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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

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

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

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劳动合同仅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

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

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

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

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

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

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

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时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

态度等考察,劳动者则感受对工作单位是否有热情,是否有一种持续下去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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