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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
告诉才处理的: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
侵犯通信只有案件。4、重婚案。5、遗弃案、6、侵犯知识产权
案。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
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
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
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
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
件(即为自诉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
事实的证据。
法律中有规定,被害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
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这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当
然,即使是自诉案件也需要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需
要在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至于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可
以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另外要注意的是,对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法
院,也要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的话将不予受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2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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