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更新时间:2024-12-28 13:06: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三角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

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

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

四倍的;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两年内第三

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

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

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

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

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

广告费四倍的,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

,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广告费用超过五万

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

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

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

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

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

三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

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视为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广告合同显示价格低于其向社会公布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达

50%以上,或者虚假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时,广告费用少于十万元

,视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下同;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时,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四十万元的;一年内第二次发

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的,

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

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处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元的;造

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处一

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

四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达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

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暂停其

相关广告业务一至六个月;被暂停广告业务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虚假广告

,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超过五十人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

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必须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一

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六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

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人身

伤残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

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化学品广告、

戒毒的医疗器械和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

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

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

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

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一)发布广告有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第

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在公开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

草广告的情形,首次发布且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及时纠正的,或者

纠正后两年内再犯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广告费用在

三万元以下,但构成第九条三项以上违法行为或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

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

(二)发布广告有第本法第九条第四、五、六、八、九项、第二十

二条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第三十七条、第四

十条第一款的,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一年内第二次

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处三十万至六十万元的

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

万元的;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首次发布的,处四

十万至六十万元的;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以上

,处六十万至八十万元的;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

项以上的,处八十万至一百万元的;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两年内被处罚三次,再次发布的,或者造成社

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使用医疗

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

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

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

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

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

(一)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

款;构成其中二项的含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项,下同,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

用二倍的;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广告费

用三倍的;

(二)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

成其中一项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的;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

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

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构成其中一项

,处广告费用三至四倍的;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第二

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四至五倍的;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的;

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

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六十万元至一

百万元的;

五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暂停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业务一至六个月;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

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其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媒体

以与违法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

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

(一)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第十二条第一款,未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处三万元以下的;有上述二项行为以上的,

或者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两

年内第三次发生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

;

(三)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违反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三)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竞争对手投

诉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两年内再次发生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

五万元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系首次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一

年内第二次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两年内第三次的,或者广告费

用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显着标明“广告”,未使消费者产生

误解的,责令限期改正;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除责令改正外,处五万元以下的;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

告费用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一违法所得一万元至三万元的,处一倍的;违法所得三至五万

元的,处二倍的;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三倍的;

二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且系首次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再犯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

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

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未发生违法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

至一万元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

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导致违法广告发生的,可以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的

,导致虚假广告发生的,可以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的,造成社会严

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同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行为;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

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

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一有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

二有上述违法行为,系两年内再犯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关

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一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

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的;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的,

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后仍然发送的,对广告主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

款;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投诉的,或者两年内再犯的,或者广告费

用超过一万元的,对广告主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

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一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没收公共场所管理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上不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违法所得超过十

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

至二万元的,系两年内再次发生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

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已经被处罚过两次再犯的,

法停止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

发布业务,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一)已经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套用在未

经审查的内容上,广告内容不违法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广告内

容违法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同时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两年内再

犯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二)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而伪造的,广告内容不违法的,

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广告内容违法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同时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三)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系首次且未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

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违法所得在三

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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