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
预先登记,而名称预先登记时,工商部门会对名称进行核准。那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户注册名称在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能同
“字号”,也就是说: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个体户注册名称不
可以重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个体户的字号名称格式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
织形式。
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
记。因此个体工商注册名字不会出现重复的情况。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
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
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
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
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
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
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
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
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
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
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总之,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
“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个体工商
户在进行名称注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即可。以上就是华律网
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注册名字相关知识。
拓展: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
户进行规定,涉及条文共三条,其中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
商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条
中对个体工商户的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
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
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
经营的,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属于《民事诉讼
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一种形式。
二、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
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
争议诉至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
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最高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开始施行,
在涉及处理个体工商户的纠纷过程中,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就成
为争议焦点。
结合相关规定及法理,本人认为:
1、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
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
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
业主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个体工商
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
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
2、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
共同诉讼当事人。
事实表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证经营”现象,即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
况,此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
讼人。”这就表明,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必要共同
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两者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
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一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
决。如仅有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单独参与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追
加另一方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确表示放
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
弃实体权利的业主或经营者,法院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依法追
加以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
出判决。
3、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
体资格。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过
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明显存在差异,甚至包括处
理纠纷的程序等。因此,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
畴,但具有其特殊性而应以特殊规定予以调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权招用
职工,而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成为用人单位,且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等。由此可见,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个体工商
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享受
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正因如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
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止而又
无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以个体
工商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该规定和
操作方式,仅适用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
件,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
事人。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8:58: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58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