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11-05 19:00: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美国之声广播电台)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

预先登记,而名称预先登记时,工商部门会对名称进行核准。那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重复怎么办

个体户注册名称在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能同

“字号”,也就是说:同一注册机关辖区内,个体户注册名称不

可以重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个体户的字号名称格式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织形式。

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

记。因此个体工商注册名字不会出现重复的情况。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

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

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

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

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

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

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

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

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

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

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总之,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

“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个体工商

户在进行名称注册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即可。以上就是华律网

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注册名字相关知识。

拓展: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

户进行规定,涉及条文共三条,其中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

商户。”201111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

中对个体工商户的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

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

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

经营的,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属于《民事诉讼

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一种形式。

二、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

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

争议诉至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

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最高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开始施行,

在涉及处理个体工商户的纠纷过程中,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就成

为争议焦点。

结合相关规定及法理,本人认为:

1、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

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

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

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

业主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个体工商

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

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

2、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

共同诉讼当事人。

事实表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证经营”现象,即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

况,此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

讼人。”这就表明,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必要共同

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两者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

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一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

决。如仅有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单独参与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追

加另一方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确表示放

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

弃实体权利的业主或经营者,法院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依法追

加以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

出判决。

3、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

体资格。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过

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明显存在差异,甚至包括处

理纠纷的程序等。因此,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

畴,但具有其特殊性而应以特殊规定予以调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权招用

职工,而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成为用人单位,且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等。由此可见,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个体工商

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享受

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正因如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

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止而又

无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以个体

工商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该规定和

操作方式,仅适用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

件,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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