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
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
• 【公布日期】2004.02.13
• 【字 号】深公(治)字[2004]86号
• 【施行日期】2004.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
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公(治)字[2004]86号)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
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
定条例》)、《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
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时,要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组
织实施。
二、各公安分局辖区内部保安组织及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
保安员培训。
三、按照《规范》的要求,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
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均
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
业资格证书。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取得保安员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
责。申请从事保安员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具备《鉴定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规范》
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照《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有关保安员的技能鉴定工
作。
五、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条件和办法按《规范》和《深圳市职业
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劳培〔1998〕13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可以制定保安员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
度,鼓励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保安员的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坚
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营私舞弊
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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