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考掌中宝收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限期限(完整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3: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acquisitive)

执考掌中宝收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限期限(完整汇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常用时限、期限规定汇总梳理如下,供大

家学习参考:

1.继续盘问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

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

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受案审查期限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

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3.案件移送时限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

4.回避决定期限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快速办理案件时限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送达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

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

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询问查证时限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8.鉴定意见送达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

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

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

9.证据保全期限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

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由。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一个月。

10.涉案财物移交时限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

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

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

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

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

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

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

再移交,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11.听证期限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

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12.行政拘留执行期限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

行行政拘留一日。

13.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

其他行政案件,不得超过九十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

改)

14.处罚前公告告知期限

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

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

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调解期限

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

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16.执行期限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交至

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

将当场收缴的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

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缴付指定的银行。

1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限、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

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账户。

来源/蜀黍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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