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考掌中宝收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限期限(完整汇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常用时限、期限规定汇总梳理如下,供大
家学习参考:
1.继续盘问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
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
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受案审查期限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
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3.案件移送时限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
4.回避决定期限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快速办理案件时限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送达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
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
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询问查证时限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8.鉴定意见送达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
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
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
9.证据保全期限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
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由。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
结决定书。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一个月。
10.涉案财物移交时限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
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
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
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
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
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
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
再移交,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11.听证期限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
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12.行政拘留执行期限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
行行政拘留一日。
13.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
其他行政案件,不得超过九十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
改)
14.处罚前公告告知期限
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
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
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调解期限
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
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16.执行期限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交至
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
将当场收缴的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
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缴付指定的银行。
1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限、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
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账户。
来源/蜀黍爱学法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21: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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