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计算基数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
依据我国招标投材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
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
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
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
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
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
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
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
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
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
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
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
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
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
的担保。
三、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
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
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
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
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
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
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
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
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
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
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
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
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
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
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
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6:4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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