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经济组
织,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伙企业的财税处理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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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小巧的经济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投资
者、法人投资者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主动选择合伙企业作
为经营载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一个主要动因,就是可以
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
且自然人股东的分红税负大大低于法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分红
税负。但由于近几年涉及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也较
大,让一些跟不上趟的合伙企业摸不着头脑,以至于在财税处
理方面无所适从,乱象丛生,致使一些合伙企业潜在一定的财
税风险。鉴于此,我们想依据现行政策和法规,对合伙企业及
其财税处理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及其涉及的税种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界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
办的经济组织。多种“身份”的参与,就形成了一个“排列组
合”问题:不同身份投资者的“排列组合”,组成的合伙企业
也有所不同。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立了三种类
型:
一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普通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泛指自然人或股权投资基金的
管理机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
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服务的普通合伙
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一个合伙
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合伙人在执
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
企业的其他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大都建立了执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偿付
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或办理了职业保险。
三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至少应有
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
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
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涉及的税种
合伙企业是依据其经营内容纳税的,其涉及的税种要分两
个纳税主体计算缴纳:
1.合伙企业为纳税主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或者说,
合伙企业是这些税种的纳税人。
2.合伙企业投资人为纳税主体,则涉及个人所得税(自然
人股东)和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或者说,合伙企业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合伙企业存在两个纳税主体,也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适用税率
(一)税前扣除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一般企业的税
前扣除是较为一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
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最新规定:“投资
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
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问题也进行了明
确: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
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
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
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08]65号文件列示的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
法是一致的。
(二)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
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适应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
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
已公布了最新税率表如下:
由于是在年度中间执行新的税收制度,2011年第46号公
告还明确了2011年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的投
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
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
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
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则依据各自企业(单
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合伙企业的分
红并入自己企业(单位)的应税所得,一并纳税。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纳税申报
可供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主要有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
所得(利润)。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
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
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同时也明确:除了增值税、营业税、房
产税等由合伙企业统一缴纳的税种外,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
是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的,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和
申报:
一是全部为自然人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按
各股东分配的利润及其相应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
合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
润分配,要分别计算各自的税款:自然人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
及其相应税率,由合伙企业计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法
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及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各自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纳税,我们还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
息、股息或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也是采取“先分后税”
的原则,并入投资者的所得,自然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合伙企业若发亏损,可以用
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
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若兴办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
补。
3.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自然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
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
产经营所得,要并入其单位所得申报纳税。
投资者若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应分别向企业实
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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