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28
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
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
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
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
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
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
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
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
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
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
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
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
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
月31日前支付。
举例:某职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10月8日与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个月
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该职工在终止
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
答复:该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281天÷365天)×5
天-1天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85天。由于年休假
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实际未休年休假
的时间为2天。
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0元-200元)/21.75天×
2天×300%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工资为496.6元,其中
165.5元(2天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
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为331元。
3、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
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的年
休假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员
工应有的待遇,同时也应立足于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
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
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
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
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
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
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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