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
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
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
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
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
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
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
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
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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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
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
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
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
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
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
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
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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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
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
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
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
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
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
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
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
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
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
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
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
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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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
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
生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
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
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
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
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
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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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
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
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
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
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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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
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
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
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
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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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
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
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
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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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6:0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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