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的融资⽅式有什么
企业的融资是⾮常重要的⼀个环节,适当的时候进⾏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有的时候还可以挽救已经频临
破产的企业,那么企业融资有那么多的好处,⼀般来说有哪些融资⽅式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企业常见
的融资⽅式有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民间融资
企业向员⼯借贷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本
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筹集资⾦,⽤于本单位⽣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法律风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未向社会公开宣
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的,不属于⾮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企业向特定⾮员⼯借贷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
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法律风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违反国家⾦融管
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吸收资⾦的⾏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六条规定的“⾮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企业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或第三⼈为担保债务⼈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使担保权⼈在不
超过担保之⽬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或第三⼈,债务不履⾏
时,担保权⼈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以签订买卖合同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不能还款,出借⼈请求履⾏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
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拒绝变更的,⼈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效后,借款⼈不履⾏⽣效判决确定的⾦钱债务,出借⼈可以申请拍卖买
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或者出借⼈有权主张返还或补
偿。
⽹络借贷(P2P)
借贷与⽹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融(ITFI)服务⽹站。
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的意思。
⽹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合同、⼿续等全部通过⽹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的发展和民间借贷
的兴起⽽发展起来的⼀种新的⾦融模式,这也是未来⾦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个是投资理财,⼀个是贷款,都是在⽹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借贷双⽅通过⽹络贷款
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页、⼴告或者其他媒介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请求⽹
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有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实际控制⼈、贸
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
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贸易融资是银⾏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
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
盖⾮法⽬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效。
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以⾃⼰名义按照融资⽅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后,投资⼈
再向融资⼈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员均不⽤出资⽅管理,融资⽅会在约定⽇期向出
资⽅返还利润。
2、类⾦融融资
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
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风险管理等综合⾦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企业(即采购商)的信⽤转为⾃⾝信⽤,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指出租⼈根据承租
⼈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的选择,出资向供货⼈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使⽤,承租⼈则分期向出租
⼈⽀付租⾦,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所有,承租⼈拥有租赁物件的使⽤权。
租期届满,租⾦⽀付完毕并且承租⼈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
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
件所有权归出租⼈所有。
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定⽐例费⽤,
取得当⾦,并在约定期限内⽀付当⾦利息、偿还当⾦、赎回当物的⾏为。
⼩额贷款公司
⼩额贷款公司是由⾃然⼈、企业法⼈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相⽐,⼩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企业、个体⼯商户的资⾦需求;与民间借
贷相⽐,⼩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协商。
私募股权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公开交易股权的⼀种投资⽅
式。
从投资⽅式⾓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上市企业进⾏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
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式,出售持股获利。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定⽐例的股份,⾯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
于互联⽹渠道⽽进⾏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化”。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公司股权所有⼈)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
⼀种融资担保⽅式。
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
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抵押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式进⾏流通,从⽽作为⼀种衍
⽣的⾦融⼯具使⽤。
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可以作为出质⼈与质权⼈订⽴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融资,存货⼈在仓
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在上⾯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后,质押权产⽣效⼒,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
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式的突破。
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价值的⼀定⽐例获得资⾦的⼀种融资
⽅式。若借款⼈到期不能履⾏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保险合同效⼒。
保单本⾝必须具有现⾦价值。
⼈⾝保险合同分为两类:⼀类是医疗费⽤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
合同⼀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
另⼀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保险等⼈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缴纳保费
超过⼀年,⼈寿保险单就具有了⼀定的现⾦价值,保单持有⼈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价值以实现债权,
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3、⾦融融资
银⾏贷款
银⾏贷款是⽬前债权融资的主要⽅式,其优点在于程序⽐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
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财务风险较⾼。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接受委托⼈的委托,将委托⼈存⼊的资⾦,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途、期限、
利率与⾦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项⾦融业务。
委托⼈在发放贷款的对象、⽤途等⽅⾯有充分的⾃主权,同时⼜可利⽤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管理⽅⾯的优
势,增加资⾦的安全性,提⾼资⾦的使⽤效率。
银⾏承兑汇票
银⾏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式:
(1)是企业以银⾏承兑汇票⽀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不⾜,从⽽节省现⾦流⽀出;
(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银⾏承兑汇票,可放⼤信⽤,⽤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
(3)是企业资⾦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或⽀付货款。
信⽤证
信⽤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最为⼴泛的融资产品,信⽤证的优点及⽣命⼒正是能为买卖双⽅提供融资服务。
信⽤证融资是银⾏⼀项影响较⼤、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
但银⾏的信⽤证融资会产⽣导致妨碍银⾏⾃⾝⽣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扰乱正常的⾦融秩序,所以
必须对其风险进⾏控制。
内保外贷
境内银⾏为境内企业在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银⾏给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
款,如此⼀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的低成本资⾦。
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开出保函或备⽤信⽤证为境内企业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
融资型担保相⽐,⼤⼤缩短了业务流程。
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
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本⾝净资产的50%。
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公开发⾏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融租赁
⾦融租赁是指由承租⼈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使⽤,承租⼈按租约定
期交纳租⾦。
⾦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
移给承租⼈。
⾦融租赁⽅式⼤多⽤于⼤型成套设备的租赁。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融租赁是⾦融机构。
银⾏保理
保理业务是⼀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风险担保于⼀体的新兴综合性⾦融服务。银⾏
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存单质押
⼀是以⾃⼰或他⼈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融机构贷款;⼆是⾃然⼈之间或者⾃然⼈与法⼈、其他组织之间,法⼈、
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以⾃⼰所有或是第三⼈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于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办理资⾦冻结
即登记⽌付⼿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中,以防⽌存单所有⼈
在借款⼈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
第⼆种⽅式中,债务⼈为向债权⼈(⾮⾦融机构)担保⾃⼰的履约能⼒,把⾃⼰或第三⼈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占
有,以此作为⾃⼰的债务能如期履⾏的担保,并与债权⼈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不能全部履⾏债务,则债权⼈
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
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按照职能分⼯,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上市企业
发⾏的债券(上市公司发⾏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规定
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优先股,⾮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公开发⾏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
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例、条件等事项。
资产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流为⽀持,发⾏可交易证券的⼀种融资形式。
通俗⽽⾔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证券的⽅式予以出售,以获取
融资,以最⼤化提⾼资产的流动性。
上市公司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
增发⽐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价较⾼,⼀般不受公司⼆级市场价格的
限制,更能满⾜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本质上没有⼤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股东按⼀定⽐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
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应⼿的融资⽅式。
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进⾏配股,不能⽤资产进⾏配股。
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其他两
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式。
根据《⾮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办法》等规定,新
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股票核准程序。
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股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贴现⽽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周转困难,获得⾜够的流动资⾦,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
⾏申请贴现,从⽽从银⾏取得⼀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前⽐较流⾏的⼀种做法就是
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贴现,然后再将从银⾏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
企业,从⽽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融资的⽬的。
前海跨境⼈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民币贷款管理暂⾏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港经营⼈民
币业务的银⾏借⼊⼈民币资⾦,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福*廷
福*廷(FORFAITIG),⼜称买断,是银⾏根据客户(信⽤证受益⼈)或其他⾦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保兑⾏或
其他指定银⾏对信⽤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追索权的融资。福*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
融资,利⽤这⼀融资⽅式的出⼝商应同意向进⼝商提供期限为6个⽉⾄5年甚⾄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商以分
期付款的⽅式⽀付货款。
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的,通常指银⾏作为资⾦提供⽅通过远期信⽤证、远期托
收、保理、票据贴现等⾦融⼯具给予从事⼤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贸易规模、提⾼资
⾦使⽤效率的重要⼿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了融资⼿段。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作还款保证,但银⾏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
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
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和利息合计)。
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补
充、置换。
上海⾃贸区跨境⼈民币贷款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关于⽀持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扩⼤⼈民币跨境使⽤的通知》四:试验区⼈民币境
外借款区内⾦融机构和企业从借⽤⼈民币资⾦(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于国家宏观调控⽅向
相符的领域,暂不得⽤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产品,不得⽤于委托贷款。
(⼀)区内企业借⽤⼈民币资⾦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期验资报告为准,借⽤期限1年(不含)以上。
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开⽴专⽤存款账户,专门存
放从借⼊的⼈民币资⾦,只能⽤于区内或,包括区内⽣产经营、区内项⽬建设、项⽬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民币资⾦时,可⾃⾏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
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向⼈民银⾏上海总部备案。⼀经决定,不再变更。
(⼆)区内⾮银⾏⾦融机构借⽤⼈民币资⾦(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借⽤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资⾦可调回存⼊开⽴在上海地区银⾏的专⽤存款账户,只能⽤于区内或,包括
区内经营、区内项⽬建设、项⽬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银⾏⾦融机构开⽴的存放⼈民币借款的专⽤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从借⼊⼈民币资⾦须进⼊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民银⾏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灵活调整。
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5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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