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规定》解读
由国家⼈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规定》将施⾏,其中的具体内容丰富,相信许多劳动者都还不了解,下⾯,店铺
就来为⼤家详细解读《劳务派遣暂⾏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家了解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暂⾏规定》解读(部分)
辅助岗位认定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
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省⼈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辅助岗位的认定,应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
与⼯会或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单位内公⽰。
《规定》明确,⽤⼯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10%。同
时,给予⽤⼯单位两年过渡期,即在《规定》施⾏之⽇起两年内逐步降⾄10%。
退回⽆⼯作时,派遣单位发⼯资
《规定》明确,⽤⼯单位依法破产重整、⽣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技术⾰新或经营⽅式调整、客观经济情
况发⽣重⼤变化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的。出现之⼀情形的,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如果被派遣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单位不得在
派遣期限届满前将其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延续⾄相应情形消失时⽅可退回。
《规定》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退回
后⽆⼯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资标准,向其按⽉⽀付报酬。
《规定》明确,⽤⼈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形式使⽤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将有效
遏制⽤⼈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4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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