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查询⼊⼝-【天津⼯商局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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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使⽤须知
⼀、 公⽰依据本系统信息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
资本登记制度改⾰⽅案》。
⼆、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个体⼯商户等。
2、查询⽅法:⽤户可输⼊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
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查询结果。
3、2014年3⽉1⽇起,⼯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市场主体的⾏政处罚信息。3⽉1⽇前作
出的市场主体⾏政处罚信息,属于⼯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
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式提供全国企业信⽤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商部门公⽰的信息来⾃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的信息由企业⾃⾏填报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案》和《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的规定,2014年3⽉1⽇
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1⽇⾄6⽉30
⽇,通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商⾏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查
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通信地址、、、电⼦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
资时间、出资⽅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站以及从事⽹络经营的⽹店的名称、⽹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
⼊、主营业务收⼊、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第⼀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
⽰。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5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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