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作者:金泽刚
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4期
内容摘要: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纷争导致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未能深入。
由于刑法的明确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名范围较为确定,对于具体罪名,结合实践案例,有助
于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基本犯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关联性判断,是建立在经
验法则基础之上的。我们既要考虑一般的日常生活规律,也不能排除实施基本犯行为发生加重
结果的机会风险或者“意外”可能性。要把被害人为躲避伤害而导致伤亡的结果与自杀相区别。
对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形是否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
体分析。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其他因素介入
行为以意思为要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又须有因果关系,始成立犯罪。根据刑法的责任自
负原则,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的认定,旨在探求行为人承担加重责任的理论根据。在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中,
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认定这些案件的方法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常有争论,而研究者不多。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沿革
关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中外刑法学理论更迭明显,争议颇大。在
大陆法系学说史上,先后主要历经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历史
变迁。
条件说由德国布利首创,后来为德国法院所普遍采用,也被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所主
张。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就可
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根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范围有被无限扩大之虞,如批
驳者经常举这样的例子:根据条件说,杀人犯的母亲是否就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呢?
为纠正条件说的缺陷而产生了原因说,这种理论以条件说为基础,主张从引起某个犯罪性
结果的众多条件中,选出一个特别有意义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在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因说根据从众多的条件中筛选原因的规则不同,又区别为不同的学说,包
括有力条件说、最终条件说、优势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2 〕但是,要从对结果起作
用的众多条件中,精密地测定每一个条件的效果和重要性,进而挑选其中之一作为原因,这并
不是容易的事情。况且,现实犯罪结果的发生,并非总是依赖于某一个单纯的条件,在许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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