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未进行信息披露被判退加盟费及赔偿损失
案号:(2022)粤73民终x号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于“快乐xx便利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被判决
退回部分加盟费及赔偿加盟商开店损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
三项,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x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取得了XX相关IP形象的合法使用授权,
同时主张其即使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不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基础在于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且其应具备相应可提
供特许经营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唯有如此,被
特许人才能据此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加盟决策。因此,信息披露义务是特许人的重
要法定合同义务,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显然构成违约。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一审证据可知,上诉人在“XX项目画册”中实际使用了快乐家族成
员的照片以及每个成员对应的IP形象,且在宣传中明确使用了“明星推荐店”“明星品鉴”,
以及“门店也植入了大量IP形象元素”“快乐家族形象与周边”的内容。以上宣传内容与五位
快乐家族成员及IP卡通形象具备密切关联,且上述宣传内容所涉信息和资源正是吸引特许经
营加盟方的重要特许经营资源。但被上诉人加盟后所经营的涉案店铺并未能使用相关经营资源,
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未提交与该重要经营资源相关的授权文件。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一审对于涉案合同款项以及损失赔偿的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确有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被上诉人亦确已实际使用部分特许经营资源,
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从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角度对
涉案合同款项的返还以及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进行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确定的
具体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18: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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