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
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12.05.10
• 【文 号】法发[2012]10号
• 【施行日期】2012.05.10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
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
局、司法局:
为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社会管理举措,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
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
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
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
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
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
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
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
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
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
展。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众的思想观
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
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
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
件。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
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
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
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
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
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
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
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
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
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
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
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
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
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
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
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
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
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
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
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
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
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0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46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