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核手续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0: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零英语基础怎么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公租房申请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核手续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简化审核手续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减证便民”要求,逐步实现跨区域便捷申

请公租房,助力人口跨区域有序流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租房保障范围常

住人口全覆盖。现就推行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全面梳理公租房申请事项目录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梳理形成并公布公租房申请事项目录。充分发挥

部门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主动公开公租房信

息、办理流程、提交要件、申报证明事项及惩戒措施等政策。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

项范围要在公租房申请目录基础上确定。

二、动态优化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逐步简化能够自行查询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到的住房

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住房保障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民政部

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

证明。要逐步逐项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最终实现“零证明”目标,真正减轻

众申请材料负担。

三、建立申请承诺制和授权查询制

(一)推进申请承诺制。申请人应主动、诚信申报家庭情况,配合住房保障部

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

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可以建立限

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惩戒期,原则上惩戒期限不超过1年。

(二)建立授权查询制。申请人和在保对象须书面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住

房、收入、社保等信息进行查询,住房保障部门应承担信息保密和审核责任。对申

请人和在保对象主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加快数据共享工作推进联合审查核实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继续动态完善“两张清单”字段信息,及时更新“人-

房”数据,确保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加快建立常态化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推进承诺事项联合审查核实,通过线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

同,串联信息孤岛,逐步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各部门通过数据联网审核信息与申请

人填报信息不一致且影响其审核结果的,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家庭补充

提交相关材料。

五、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常态化监管

各地要建立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充分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依法依规及时对保障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承诺

事项进行审核,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保障家庭实行信用分类监

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渠道,鼓励公众对转借、转租、改变住房用途、长期闲置、提

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六、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引导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充分重视个人信用,诚信如

实申报有关情况,认真履行承诺事项。对承诺事项属实、积极配合审核及后期管

理,诚实守信被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扶持等人员,可实施业务办理绿通道等激

励政策。对承诺事项严重偏离实际,骗取保障待遇或违规使用公租房等行为,实行

分级分类处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视情形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记录,适时向人民

银行征信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推送。探索建立

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地要完善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示和发布程序,畅

通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渠道,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核查、回复和处理失信人

提出的异议。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宣传引导。审核职能部门要转变审核观念,优化审核方式,完善信

用体系,倡导诚实守信,促进申请人和保障对象诚信履约,提高公租房实际保障能

力。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申请公告、

表格、承诺及授权审核书、租赁补贴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资料要件,确保公租房申请

审核“零证明”尽早落实到位。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

验。对积极推进成效显著地区,将作为全省先进典型进行宣传。

本《指导意见》自20215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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