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
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
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
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
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
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
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第
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
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
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
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须符
合上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
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
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
主用人的权利。”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
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
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
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
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
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
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5条第1款:“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
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
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
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与涉案业务提成相关的项目回款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均由被申请人
掌控,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
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为
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
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
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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