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8: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大学英语四六级词汇)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刑事类2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

作者: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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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第二款、第

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文从正当防

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

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必要限度

正文: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

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

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

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

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

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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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

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

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

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

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公

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

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

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

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

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

为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

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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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

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

志。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

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

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

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

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

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

性四个方面特征:

(一)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

侵害是一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

当防卫前提条件的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不法侵害是

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

说两种见解。多数人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

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这

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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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程度,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

条件。

(二)、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

刑法涉及“不法侵害”一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

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基

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违法性要素,就成为

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前提。关于不法的性质有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

法说两种解释。客观不法说认为只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

可,主观不法说则认为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

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

(三)、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

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

立即可能发生。因而对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紧

密相联的侵害行为,并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

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正当防卫前提的

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不法侵害是直接

攻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具有直接的

破坏性和及时制止性。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现实存在的,没有直接

的破坏性,也不需要及时制止,那么不法侵害与所能造成危害结

果的关系就不可能是紧密相联的,而是须经过一个过程,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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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

害后果,而对这种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符合立法规定

的,因为这种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方法达到。

因此,犯罪行为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在新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如用语

言进行侮辱已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重婚的犯罪行为等就不能

进行正当防卫。

(四)、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止性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制止从词

义来讲有使其停止的意思,可制止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或者

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

性。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

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挽回损失。

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同时也存

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

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

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

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

施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可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

为,但不管其危害性如何;也不管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紧迫性和可

制止性,就一律认为对不法侵害都可作出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立

法精神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当然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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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评定,有时只能在事后才能作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及是否可制止性、紧迫性作出了

不实际的判断的情况,此时就会产生防卫过当甚至于故意犯罪的

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

(一)、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

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

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

轻举妄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

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

行为的必要限度,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

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

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

准,否则,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

准了,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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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

必须考察以下四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一是要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

产、一般犯罪和轻微刑事违法分别具有正当防卫的适用限度。

是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来看。这里所说的强度,是指不法侵害

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力量大小。一般来说,在防卫强度小于或

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既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应认定为

是需要的,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反之,则认为防卫过当。三是要

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上来看。一般来说,为保护重大的

合法权益,既使防卫的强度比较大,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也应

认定为实际需要,不存在过当问题。四是要从不法侵害行为的缓

急上来看。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不法侵

害行为发生的突然,防卫行为往往是仓促应战,而来不及判断侵

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因而在此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

重大的损害,也不轻易认定为过当。

2、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必要限度。刑

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赋于防卫人了特殊防卫权,即无限防卫

权。这是针对暴力性犯罪的特点来考虑的。对这些暴力行为,只

要其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许防卫人实施特殊防

卫权,这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公民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自卫权和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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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立法意图还是从刑法条文中这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表达方式来看,那种

认为上述犯罪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实施,达到什么程度,都可以

对之进行特殊防卫的观点,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

特殊防卫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如采用投毒手段杀人,以不作为杀人,以诱骗手段,对这些

行为事实上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同时,并不

是所有的杀人、抢劫、、行为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

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四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

适用的标准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

的。因此,从立法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

(二)、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

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

一个极端,防卫权也是同样如此。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

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为保护一个很小的利

益,借正当防卫之机而将轻微的侵害者置于死地,也属于滥用正

当防卫;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为或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或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时,继续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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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

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

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笔者认

为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之判

断。

从客观方面来讲,可将受损害的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

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

正当防卫既是授权性规范又是禁止性规范,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

端,为保护一般的或较小的合法的财产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

权益,也是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的。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

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防卫行动系实现目的所

绝对必要的,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性相一致时,

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即使为防止某项财产

的重罪侵害,也不容许使用致命暴力。对人身权的侵害,分为致

命性暴力侵害与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对致命性暴力侵害即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能致人死亡或重任的暴力,可以加以无限度的特殊

防卫,体现了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惩罚的精神。我国刑法第二十

条第三款的规定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对非致命性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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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依据必要说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不法侵害的个人情况,

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和他的环境,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

件等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

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

行为,其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实施的对象等,决定了实施

防卫行为的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即决定了防卫行为应有的

限度和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定,

鼓励广大人民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

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的起

因和必要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在司法实

践中正确的确认和实施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

[2]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

[3]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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