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5: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研究生准考证号忘了怎么办)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

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

C.持票人丙对汇票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3.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

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

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

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4.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收款人必须写全称,收款人名称经过更改的,更改后的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该

本票仍有效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本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本票无效

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5.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d乙在背书时

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

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

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6.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

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

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

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

()多项选择题

1.某日20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

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1

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

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199711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

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

3.某丁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背书人、某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

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

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

A.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B.被伪造人丙可以追究伪造人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丙不得以某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

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4.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

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

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5.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说法中哪些

是正确的?( )

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银行向乙支付支票

金额

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2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

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支票,银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

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

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

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

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附条件的票据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

B.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保证无效

D.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

2.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2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

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甲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20万元现金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3.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

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

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

追索权。丁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哪国准据法?( )

A.英国法 B.美国法

C.法国法 D.中国法

()案例分析题

1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

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

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

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

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

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

不按协议划款、要求退票为由,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市法院起诉,

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

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

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2

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

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4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

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

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8日以背

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

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

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

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

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析

3

()单项选择题

1c。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

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

法方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

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是错误的。BD是分别针对

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

2D。见《票据法》第417条。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

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D。见《票据法》第14条。

4C。见《票据法》第897677条。

5A。见《票据法》第646168条。乙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其后手

丁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乙对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

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6B。见《票据法》第7376828485条。我国本票只有银行本票,而支票除了银行可以

作为付款人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付款人。故支票不限于银行支票。支票的基本当事

人除了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收款人外,还有出票人。普通支票既能用来支取现金,

也。能用来转账。

()多项选择题

1AD。见《票据法》第36539294条。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

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

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银行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

据责任。另外,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超过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

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背书人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

2AD。见《票据法》第50515261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

人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

外承担连带责任。

3ABCD。见《票据法》第141 5103108条。丁虽然伪造了丙的签章,但同时在汇票上

作为被背书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签章,故丁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票据责

任。付款人B银行由于未进行承兑,未成为票据债务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

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丙不得就伪造背书行为对A银行进行

抗辩。

4AC。见《票据法》第13616869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

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

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

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5BCD。见《票据法》第1 5条。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失票人的票据

权利即消灭;除权判决可使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之

后,失票人可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银行不予挂失。

6BCD。见《票据法》第1 55758条。挂失止付只能起到使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作

用,如果失票人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仍

可以对持票人进行付款。

()不定项选择题

1ABD。见《票据法》第334348条。

2B。见《票据法》第41 O1 3条。当事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

4

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乙合法转让后,甲为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该票据的权利。另外,票据未丧失而系合法转

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甲乙问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利益偿还请

求权,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

3D。见《票据法》第100条。

()案例分析题

1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

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

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

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

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

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

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

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

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

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

无力偿还丁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持有该汇票作质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2

1.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

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钱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

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

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

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钱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钱某所签支票有

效。

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钱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钱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

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钱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

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钱关于钱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

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钱保证行为有效,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

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小钱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

效。

5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2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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