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时效中⽌中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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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中⽌和中断的呢,他们主要是由什么来确定的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申请执⾏时效中⽌中断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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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百⼀⼗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前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百三⼗九条、第⼀百四⼗条。因此,导致申请执⾏时效中
⽌、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民法通则第⼀百三⼗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百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具体事由上⼜有所不
同。
(⼀)导致申请执⾏时效中⽌的原因
参照民法通则第⼀百三⼗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时效中⽌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是不可抗⼒。不可抗⼒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然灾害,如地震、洪⽔、战争等。⼆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
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不能⾏使权利或者严
重影响⾏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如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
不能⾏使代理权,权利⼈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的意志等。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内,在此之前发⽣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因为在此之前发⽣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暂时不能⾏使权利,但由于还
有⾄少6个⽉的时间,对权利⼈⾏使权利⽽⾔还是⾜够的。如果这类事由发⽣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之前,但延续到
最后6个⽉之内,此时应当中⽌申请执⾏时效。中⽌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事由发⽣的时间计⼊时效期间,中⽌事由
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事由发⽣前后经过的期间相加为两年时效期间。
(⼆)导致申请执⾏时效中断的原因
所谓申请执⾏期间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期限内,申请执⾏期间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重新开始计算。实
践中,导致申请执⾏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的⽅⾯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主张权利、债务⼈履⾏义务、双⽅达成
新的协议。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原因:
1、债权⼈主张权利。法律⽂书⽣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借助国家公权⼒来实现
⾃⼰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私下向债务⼈主张权利。
(1)债权⼈径直向对⽅主张权利。现实⽣活中,债权⼈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主张权利的⽅式来实现⾃⾝的合法
权益,具体⽅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对⾯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式向对⽅主张权利。
(2)债权⼈通过中间⼈主张权利。由于双⽅当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主张权利可能会产⽣不必要误解和⿇
烦。在法律⽂书⽣效后,债权⼈可以通过⾃⼰信得过的或与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主张权利。如双⽅共同的同学或
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书履⾏义务的意思表⽰。
(3)债权⼈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村(居)委员会及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纷的义务和职责。
双⽅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经⼈民法院⽣效法律⽂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纠纷,债权⼈可以请
求上述组织通过协调⽅式来解决双⽅债权债务纠纷。
(4)债权⼈申请执⾏后撤回申请。申请执⾏⼈在法定的申请执⾏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
执⾏。在执⾏过程中,其主动地申请撤回执⾏申请。
2、主动履⾏部分义务。法院裁决⽂书⽣效后,被执⾏⼈主动履⾏了部分义务,尚未履⾏其它义务。
3、双⽅和解重新约定履⾏义务的期限。法律⽂书⽣效后,被执⾏⼈在经济困难、暂⽆履⾏能⼒的情况下,可以
主动与申请执⾏⼈协商,订⽴分期履⾏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期限中断的事由。申请执⾏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
时效制度的⽴法本意,申请执⾏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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