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各地投标保证⾦政策汇总
近两年,为响应“放管服”改⾰号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那么,⽬
前在全国各地关于投标保证⾦的政策都是怎样的?
▎哪些地⽅取消了保证⾦?
▎哪些地⽅针对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应的配对政策?
湖 北
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的实施⽅案》。
省交易(采购)中⼼⾃2021年12⽉1⽇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省交易(采购)中⼼将对招标⽂件⽰范⽂本进⾏修
订,2021年12⽉1⽇上线运⾏后,使⽤修订后的招标⽂件⽰范⽂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不再代收代管
投标保证⾦。
再明确:
•政府采购⼯程招投标项⽬免收投标保证⾦;
•依法必须招标的⼯程建设项⽬投标保证⾦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最⾼不超过50万元。
2021年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印发通知,要求停⽌收取政采⼯程投标保证⾦、履约保证⾦。
•在⼯程建设领域,推⾏以保险、保函替代现⾦保证⾦;
•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履约保证⾦。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
⾏,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的⾏为,严肃查处。
安 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2021年6⽉1⽇起施⾏。
⽂件明确:
政府采购项⽬⼀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定点采购项⽬免收履约保证⾦,其他采购项⽬⿎励采购⼈综合考虑项⽬特
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缴纳⽐例
江 西
2021年10⽉,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建设领域保证⾦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程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外,其他没有列⼊⽬录清单的保
证⾦项⽬⼀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律清退。
2、投标保证⾦
缴纳标准:
•投标保证⾦缴纳⽐例不得超过⼯程招标控制价(或项⽬估算价)的2%,且最⾼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退还时间:
•⾮中标候选⼈和在投标截⽌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其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结束之⽇起
五⽇内退还;
•中标⼈和中标候选⼈,其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起五⽇内退还;
•招标⼈终⽌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履约保证⾦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额的10%。
4、⼯程质量保证⾦。⼯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由发承包双⽅在施⼯合同中⾃⾏约定,但保证⾦总预留⽐例不得⾼于⼯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程保函替代保证⾦,以⼯程保函⽅式缴纳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和部
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保证⾦差异化缴纳。⿎励项⽬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或降低保证⾦缴纳⽐例(额度)。
2021年8⽉,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
证⾦收取不能搞“⼀⼑切”,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主选择以⾮现⾦⽅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不得拒
绝供应商以⽀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
重 庆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14⽇印发《关于在⼯程建设领域进⼀步推⾏投标保证⾦保函和低价风险
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提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在招标⽂件中要求投标⼈提交投标保证⾦的,投标保证⾦不得超过招标项⽬估算
价的百分之⼆。
福 建
2021年11⽉16⽇,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管理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意见的函。
关于保证⾦的收取。《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根据项⽬需要收取保证⾦。要求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交保证⾦,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收取保证⾦,可以避免和减
少供应商的不诚信⾏为给采购⼈带来的损失,是降低项⽬风险的⼀种保护措施。在现⾏法律法规未进⾏修订的情况下,
应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不搞保证⾦"⼀⼑切"。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严格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权利义
务等,更好地发挥保证⾦的作⽤。
关于保证⾦的收取类型。根据《⼯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录清单的通知》(⼯信部联运
⾏〔2017〕236号),各地区应建⽴涉企保证⾦⽬录清单,⽬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律不得执⾏。因此,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涉企保证⾦⽬录清单外的保证⾦,也不得在采购⽂件中违规设⽴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交涉企
保证⾦⽬录清单外的保证⾦。
云 南
2020年6⽉,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关于优化保证⾦系统功能确保及时退还投标(交易)保证⾦的通知提出:
(⼀)对⼯程建设项⽬:1、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5⽇内未提起退还未中标⼈投标保证⾦的,保证⾦系统将
⾃动清退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保证⾦;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内未提请退还中标⼈投标保证⾦的,保证⾦系统将
⾃动清退中标⼈的投标保证⾦;
(⼆)对政府采购类项⽬: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5个⼯作⽇内未提请退还未中标⼈投标保证⾦的,保证⾦系统将
⾃动清退未中标⼈的投标保证⾦;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个⼯作⽇内未提请退还中标⼈投标保证⾦的,保证⾦系统
将⾃动清退中标⼈的投标保证⾦。
昆明:⿎励取消或降低⼯程类项⽬投标保证⾦
2021年10⽉,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励取消收取⼯程建设类项⽬投标
保证⾦的通知》,⿎励各招标⼈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额在10万元及以下⼯程建设类项⽬的投标保证⾦。
内 蒙 古
2021年9⽉,内蒙古⾃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治区政府采购电⼦保函实施⽅案》的通知, 推动政府采购电⼦保函在
⾃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信⽤担保⼿段,实现⽤⾮现⾦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
包头:⾃2019年3⽉1⽇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 停⽌收取中⼼组织的资质⼊围类政府采购项⽬投标保证⾦。该项举措
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退还⼿续,降低政府采购参
与门槛,⿎励各类供应商全⾯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 东
⼭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2019年7⽉1⽇起 ,全省政府采
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
2021年9⽉17⽇,⼭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管理的通知》,⿎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
系等,⾃⾏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收取⽐例不得超过采购项⽬预算⾦额的2%,并允许供
应商⾃主选择以⽀票、汇票、本票、保函等⾮现⾦形式缴纳投标保证⾦。
河 北
2021年8⽉3⽇,我省中⼩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录以内专门⾯向中⼩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不再收
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减轻中⼩微企业负担。
各级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现⾦形式提交保证⾦,⾮现
⾦形式包括⽀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保函)等。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表⽰,专门⾯向中⼩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专门⾯
向中⼩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项⽬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
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类项⽬,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
海 南
2021年6⽉19⽇,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印发《关于落实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件⽀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缴纳涉企保证⾦,如合同履约保证⾦、农民
⼯⼯资保证⾦、招投标保证⾦和质量保证⾦等,⿎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相关产品,企业可根据⾃⾝情况选择缴纳保证
⾦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减轻企业现⾦流压⼒。
陕 西
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印发《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保证⾦收退⽅⾯如
下: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涉企⾏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以及实⾏政府定
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律不得
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律不得
收取。推⼴以⾦融机构保函替代现⾦缴纳涉企保证⾦。
推⼴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电⼦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陕西铜川:为进⼀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政府采购成本,⽇前,铜川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政
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2021年7⽉1⽇起,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免收投标保证⾦,取消采购⽂件收
费,采购⽂件以电⼦⽂档形式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同时⿎励采购⼈根据项⽬特点、中⼩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
或降低缴纳⽐例。
西 藏
2021年1⽉15⽇,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形式保证⾦有关事宜
的通知》,在保证⾦收退⽅⾯,做出四项要求:
⼀是在各级政府投资项⽬或国有投资的⼯程、技术、服务项⽬中⼤⼒推⾏保函替代现⾦形式保证⾦,相关单位在招标⽂
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式代替各类保证⾦。保证⾦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程
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融机构开具的银⾏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是⾦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
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实际。投标⼈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程建设项⽬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选择办理保函的⾦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四是保函由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查验、退还,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开标后⽅可查验。
宁 夏
2020年10⽉20⽇,《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程建设、政府采购项⽬投标保证⾦提交、退还操作规程》印发,,对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现有投标保证⾦缴退系统进⾏了规范、优化和升级,实现了中标候选⼈公⽰后⾃动退还⾮中标候选⼈投标保
证⾦、签订合同后⾃动退还⾮中标⼈投标保证⾦的功能,同时对投标保证⾦提交、顺延、异常处理等操作流程进⾏了明
确,进⼀步提升了投标保证⾦缴退的效率。
在优化投标保证⾦缴纳⽅式⽅⾯,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推⾏投标保证⾦以银⾏转账、电⼦保函等多种⽅式收取,探索
引进保险保证⾦电⼦保函和担保机构保证⾦电⼦保函,⽬前已经完成投标保证⾦电⼦保函应⽤系统的开发建设,年内完成
与⾦融服务机构的对接并上线运⾏。
吉 林
2020年9⽉15⽇,吉林省政府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案》。
坚决落实投标和履约担保制度。严格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提交程序,结
合项⽬特点,在通常采⽤银⾏汇票、⽀票、现钞提交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的同时,⿎励优先选⽤由银⾏或第三⽅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担保形式,促进招投标和合同履⾏紧密结合,相互⽀撑。
长春:⾃2021年7⽉1⽇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
江 苏
2020年7⽉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
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
上 海
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中⼩企业发展条例》规定,2020年6⽉18⽇实施。中⼩企业发展专项资⾦⽤于⼩企业的⽐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其他相关专项资⾦⽤于中⼩企业的资⾦⽐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不仅如此,中⼩企业在参与政
得低于三分之⼀,其他相关专项资⾦⽤于中⼩企业的资⾦⽐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不仅如此,中⼩企业在参与政
府采购时还可减免投标保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扣除研发费⽤。
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企业发展专项资⾦,并逐步加⼤资⾦投⼊⼒度,⽤于⽀持本市中⼩企业发展、改善中⼩企业发
展环境。在市场开拓⽅⾯,条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中⼩企业,可以享受投标保证⾦等费⽤减免。
⽢ 肃
⽢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实⾏⼯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建[2020]215号)。分类实施⼯程担保制度。
⼀是全⾯推⾏⼯程保函替代保证⾦。对于⼯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程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
⾦,企业可以⼯程保函的⽅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是建筑⼯程招投标中,投标⼈可以以⼯程保函的⽅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保证⾦或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1%,且施⼯招标最⾼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不得超过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或履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
中标合同⾦额的2%。
四是承包单位可以⼯程保函⽅式替代⼯程质量保证⾦提供⼯程质量保证担保,采⽤⼯程保函的,发包单位不得再预留保
证⾦。⼯程质量保证⾦或⼯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不得超过⼯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兰 州
⾃2020年7⽉1⽇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
⼭ 西
2020年3⽉4⽇,⼭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提出:
1.在招标投标领域⼤⼒推⾏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制度。
2.⾦融机构、⼯程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 ,保证投标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
3.⿎励⾦融机构开发电⼦保函 ,确保投标保函应⽤。
4.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件中必须依法载明投标保证⾦交纳的多种⽅式 ,不得限制以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
⾦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选择办理投标保函的⾦融机构和⼯程担保公司。
5.投标保函 由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
湖 南
2020年2⽉,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保险公司出
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
积极推⾏“承诺+信⽤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
为书⾯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的违法⾏为,被列⼊不良记录名单。
⼴ 西
2019年4⽉9⽇,⼴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电⼦化
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30⽇前, 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实现使⽤电⼦标书,实
现招标⽂件⽹上下载。
2020年2⽉,⼴西壮族⾃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业坚决⽀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
措施》,在保证⾦⽅⾯提出,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励建设单位与施⼯企业、⼯程总承包
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损失,协商提⾼⼯程款⽀付⽐例,加快⼯程款⽀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协商,可提
前预⽀⼯程款。
2019年 ,⼴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作和深化改⾰有关内容的通知》,要
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和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程以及与⼯程建设相关的货
物、服务类项⽬ ,停⽌收取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
四 川
2020年2⽉16⽇,四川省财政厅近⽇印发的《关于进⼀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励采购⼈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
约保证⾦,加⼤预付款⽐例,减少供应商资⾦占⽤。对采取书⾯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应优先推荐复⼯复产
的供应商。采购⼈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复⼯复产的中⼩企业采购。对⾮专门⾯向中⼩企业采购的项⽬,采
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件中作出规定,对⼩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天 津
2019年12⽉16⽇,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担保制度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之⽇起施⾏。
《通知》指出,⼯程投标保证⾦担保⽂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程投标保证⾦担保⽂件。按期
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件招标⼈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保函替代⼯程质量保证⾦的,银⾏保
函⾦额不得超过⼯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东
2018年6⽉,⼴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为的通知》,禁⽌在招标⽂件中规定投标
⼈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的⾏为。招标⽂件要求投标⼈提交投标保证⾦的,投标保证⾦不得超过采购项⽬预算⾦
额的2%。投标保证⾦应当以⽀票、汇票、本票或者⾦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现⾦形式提交。
⼴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
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起,我中⼼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不再收取投标保证
⾦。
河 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2019年8⽉1⽇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招标采购⽅式采购
货物、⼯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购⽂
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贵 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投标保证⾦收退管理办法(试⾏)⾃2019年7⽉1⽇起施⾏。
投标保证⾦的收取:
(⼀)投标保证⾦形式有:转账⽀票、电汇、⽹银、银⾏保函、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的退还:
建设⼯程类项⽬: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合同签订后5⽇内向省交易中⼼提交“投标保证⾦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
退还中标⼈和未中标投标⼈的投标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类项⽬:代理机构应当⾃发布中标、成交公告起5个⼯作⽇内向省交易中⼼提交“投标保证⾦退还(暂缓退还)
通知单”,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起5个⼯作⽇内向省交易中⼼提交“投标保证⾦退还
(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政府采购类项⽬投标保证⾦利息由省交易中⼼全额上缴财政部
门,逾期未退投标保证⾦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
北 京
2019年5⽉15⽇,北京市发改委会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
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投标。
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招标⼈设定投标和履约担保应当严格执⾏国家规定⽐例,⼤⼒推⼴使⽤投标和履约保函,简化企
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续。加强政府与银⾏、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管理系统,推⼴使⽤电⼦保函实现在线投标
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加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的规范化管理,进⼀步减少企业资⾦成
本和资⾦占⽤,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企业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为依法合规。
浙 江
浙江省财政厅官⽹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管理⼯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19年6⽉1⽇起,全省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招标采购⽅式采购货物、⼯程和服务亦同。
青 海
2017年6⽉,青海省《关于在⼯程建设领域推⾏⼯程担保和⼯程保险的意见》明确,⼯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程款⽀付
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资⽀付担保、⼯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
(保修)⾦、农民⼯⼯资保证⾦应优先采⽤担保⽅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现⾦形式。凡提供相应
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建设⼯程招投标中,投标⼈可以以保险公
司保险合同、银⾏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不超过80
万元。投标⼈中标,按投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内解除担保。投标⼈未按投标⽂件约定履⾏义务时,招标⼈有权要
求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辽 宁
2020年6⽉17⽇,为减少疫情影响,⽀持企业复⼯复产,减轻中⼩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进⼀步规范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保证⾦管理,近⽇,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保函业务。
电⼦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为依托,运⽤“互联⽹+政府采购”⼿段,由⾦融机构、担保机构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
出具的有法律效⼒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公告中在线办理电⼦保函,系统⾃动发送给采
购⼈和代理机构,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了办理保函“零跑腿”。相⽐传统的投标保证⾦,电⼦保函具有⼿续简、
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电⼦保函业务的推出,有效缓解了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递交投标保证⾦造成的资⾦
占⽤压⼒,降低了代理机构延误或挪⽤保证⾦的风险。
⿊龙江
⿊龙江省政府采购中⼼经请⽰监管部门同意,决定从2016年4⽉11⽇起,取消执⾏了⼗⼏年的投标保证⾦。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降低供应商
的投标成本,提⾼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为时,可通过建⽴供应商不良
信誉⿊名单制,加⼤对供应商违法⾏为的限制⼒度,使供应商⼀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
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新 疆
⾃2015年8⽉起,政府采购部分项⽬免收投标保证⾦,减轻中⼩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微企业经济压⼒。
虽然部分项⽬免收投标保证⾦,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
⽬前,⼯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程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外,其他保证⾦已全部被取消。
但保留的四类保证⾦依然会占⽤企业流动资⾦,且占⽤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前两年进⾏了⼤⼑阔斧的改⾰,⾸先把⼯程质量保证⾦预留⽐例上限由5%降⾄3%,到了2021年,湖北多
地⼜将⽐例由3%将⾄1.5%。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占压,补充流动资⾦,减少银⾏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
⽅⾯⼤⼒推⼴推⾏银⾏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
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员培训等⽅⾯加⼤投⼊,有利于提⾼⼯程质量⽔平。
⼯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由3%降为1.5%!
武 汉
2021年7⽉22⽇,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的通知》。提出:
•⼯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由发承包双⽅⾃⾏约定,但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程、房屋建筑⼯程等项⽬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程质量保证⾦预留⽐例执⾏,
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宜 昌
2021年8⽉18⽇,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业疫情防控和⾏业发展⼯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
施,其中⼀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程费⽤:
•⼯程质量保证⾦征收标准由保证⾦预留⽐例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农民⼯⼯资保证⾦缴纳实⾏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缴存。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财政性资⾦进⾏政府采购⼯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不得收取投标保证⾦。
荆 州
2021年9⽉13⽇,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程质量保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即⽇起,⼯程质量保证⾦征收标准由保证⾦预留⽐例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励以银⾏保函的
⽅式代替现⾦形式的保证⾦,增强中⼩微企业的资⾦流动性。
黄 ⽯
2021年10⽉26⽇,湖北黄⽯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的通知》。明确:
⼯程质量保证⾦预留⽐例由发承包双⽅⾃⾏约定,但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励以⾦融机构保函代替现⾦
形式的保证⾦,保函⾦额不得⾼于⼯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投标保证⾦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案?
1
早在2016年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程建设领域保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
证⾦、履约保证⾦、⼯程质量保证⾦和农民⼯⼯资保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保函的⽅式缴纳。根据《通知》精
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程建设领域保证⾦的替代⽅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
险、投标银⾏保函、综合保险等。
2
2018年7⽉2⽇,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是要加快
推进实施⼯程担保制度。
•⼤⼒推⾏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额不得超过招标项⽬估算价的2%,最⾼不超过80万元。⿎励将投标⼈参与围标串
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为纳⼊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的,作为不良
⾏为记⼊信⽤记录。
•着⼒推⾏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程项⽬应当在招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程
应当实⾏履约保函。采⽤最低价中标的⼯程应当推⾏⾼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件中确定。
•推⾏⼯程保函替代保证⾦。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程建设领域保证⾦的⼯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
⾦、⼯程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式缴纳,对于银⾏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
得拒绝。
3
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社部、⼈民银⾏、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程实⾏⼯程担保制度》 (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程保函替代保证⾦。对于投标保证⾦、履约
保证⾦、⼯程质量保证⾦、农民⼯⼯资保证⾦,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式缴纳。
4
2020年7⽉21⽇,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
出六⽅⾯20条具体举措,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多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密切相
关。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程建设项⽬全流程在线审批,围绕⼯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
关部门和地⽅在市场准⼊⽅⾯对企业资质、资⾦、股⽐、⼈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
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施意见》还要求降低⼩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以保
险、保函等替代现⾦缴纳涉企保证⾦,减轻企业现⾦流压⼒。
四⼤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社部、⼈民银⾏、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推,齐抓共管!
•⽀持多个担保保证⼈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资⽀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保函!
•全⾯公开企业资质、⼈员资格、⼯程业绩、信⽤信息以及⼯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社部、⼈民银⾏、银保监会共同发⽂(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程实⾏⼯程担保制度。
1、现⾦保证⾦:严禁将现⾦保证⾦挪作他⽤,保证⾦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资⽀付保函,全部采⽤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保函,并实⾏差别化管理。
3、招标⼈要求中标⼈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提供⼯程款⽀付担保。
4、招标⼈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为记⼊信⽤记录。
5、在办理施⼯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施⼯需要的资⾦安排。政府投资项⽬所需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
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单位垫资建设。
6、加⼤信息公开⼒度。全⾯公开企业资质、⼈员资格、⼯程业绩、信⽤信息以及⼯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将向多元化的⽅向发展,“推⼴使⽤银⾏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式,逐步实现多元
化保证”。
化保证”。
与保证⾦制度相⽐,新的替代⽅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不需要占⽤企业⼤量的资⾦,⼤⼤减轻了企业负
担。新制度的推⾏,涉及招标⼈/采购⼈、投标⼈/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
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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