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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简答题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 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
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
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
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
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
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
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进行论述:(1)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 登记
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3) 登记的效力不同。(4) 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6、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
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
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
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
所有。
(3)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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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7、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
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 受让人取得财产
时出于善意(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
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
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
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
外”。
8、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 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
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
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 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
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9、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答: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1) 所有权客体灭失(2) 所有权
主体消灭(3) 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 所有权被抛弃(5) 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10、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
(1)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
(2) 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
提供必要的权利,他方应给与必要的方便。
(4)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1、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
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它具有对世兴、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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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式性等特征,具有支配力、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等效力,而且担保是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因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为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以标
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
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是一种价值权。(3)从担保物权
的担保性来看,它是一种担保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因而
担保物权具有担保性,是一种担保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
12、简述担保物权的分类。
答:(1)依照设定方式的不同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前者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优先权,后者是当事人自由约定
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2)根据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
态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此外,还可依标的物不同,将担保物权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
利担保物权和一般或特定担保物权。
13、简述占有的分类。
答:占有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从空间上看,标的物处于占有人
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
有。
从占有的法律基础上对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另外还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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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3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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