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致⼈轻伤⼆级—争取到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时某⼄,男,1983年8⽉19⽇出⽣,暂住南京市⿎楼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8年7⽉24⽇被刑事拘留,同年8⽉23⽇被取保候审。
辩护⼈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时某甲、时某
⼄、曾某⼄、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11⽇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时某⼄及其
辩护⼈王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23⽇21时许,被告⼈时某甲因不满被害⼈杨某、黄某⼄未雇佣⾃⼰运输⽯⼦到
本市建邺区秀⼭路涟城⼩区,遂纠集被告⼈时某⼄、曾某甲、曾某⼄到秀⼭路涟城垃圾中转站
门外空地,被告⼈时某甲、时某⼄先随意殴打被害⼈黄某⼄,后⼜伙同被告⼈曾某甲、曾某⼄
共同殴打前来理论的被害⼈杨某,其间,曾某甲持钢管实施殴打,曾某⼄持钢管追赶杨某。经
鉴定,被害⼈杨某、黄某⼄的⾝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时某⼄赔偿被害⼈黄某⼄医药费⼈民币4058.55元。
本律师从被告⼈时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黄某⼄的医药费,且也是初犯,有⾃⾸情
节等⽅⾯作为切⼊点,建议对其适⽤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第⼆⼗五条第⼀款,第六⼗七条第⼀款、第三款,第
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三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个⽉。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2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939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