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二级—争取到缓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6: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英语说课)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级争取到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时某⼄,男,1983819⽇出⽣,暂住南京市⿎楼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8724⽇被刑事拘留,同年823⽇被取保候审。

辩护⼈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时某甲、时某

⼄、曾某⼄、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1211⽇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时某⼄及其

辩护⼈王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72321时许,被告⼈时某甲因不满被害⼈杨某、黄某⼄未雇佣⾃⼰运输⽯⼦到

本市建邺区秀⼭路涟城⼩区,遂纠集被告⼈时某⼄、曾某甲、曾某⼄到秀⼭路涟城垃圾中转站

门外空地,被告⼈时某甲、时某⼄先随意殴打被害⼈黄某⼄,后⼜伙同被告⼈曾某甲、曾某⼄

共同殴打前来理论的被害⼈杨某,其间,曾某甲持钢管实施殴打,曾某⼄持钢管追赶杨某。经

鉴定,被害⼈杨某、黄某⼄的⾝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时某⼄赔偿被害⼈黄某⼄医药费⼈民币4058.55元。

本律师从被告⼈时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黄某⼄的医药费,且也是初犯,有⾃⾸情

节等⽅⾯作为切⼊点,建议对其适⽤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第⼆⼗五条第⼀款,第六⼗七条第⼀款、第三款,第

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三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个⽉。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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