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2-29 18:09: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2013广东录取分数线)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820日,通报《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

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

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

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

9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

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

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

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

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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